有拆遷戶咨詢圣運律師:我的房屋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現在被拆除了,我這也沒有任何證據,那么我還能勝訴并拿到賠償嗎? 其實這個問題
有拆遷戶咨詢圣運律師:“我的房屋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現在被拆除了,我這也沒有任何證據,那么我還能勝訴并拿到賠償嗎?”
其實這個問題是很典型的,遭遇拆除,現場也沒辦法進行相關證據收集,這樣不利的情況下如何獲得行政賠償?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為大家進行解讀。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在拆遷戶申請賠償的案件中,拆遷戶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一般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點:
1、政府機關或工作人員因為其自身的違法行為使拆遷戶的利益遭受損失;
2、這個違法行為已經被相關政府的行政文書或人民法院的司法文書確認違法。
在此基礎上,拆遷戶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么知道了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之后,今天咱們就來討論一下,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中,拆遷戶對具體損失沒有什么證據,最終能否勝訴并拿到賠償款。下面我們就通過圣運律師承辦的案件,來給大家解答。
【以案說法】
本案當事人是浙江省某村一個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王先生,其養殖場養殖了300多頭豬和60多只邊境牧羊犬,每年可收益近100萬左右。2017年4月,養殖場所在的區域因高速公路項目建設被列入征地拆遷的范圍。2017年5月,因未就補償安置問題協商一致,王先生一直未能就該養殖場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018年3月,在未收到任何征收公告的前提下,該養殖場被非法拆除,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由于事發突然,王先生本人未進行拍照錄像,養殖場內的財物也被壓在了廢墟下,無法確認具體損失。法院判決拆除違法后,王先生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是一審法院以原告無法提供具體損失的證據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申請。因此,王先生遂委托圣運律師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辦案策略】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圣運律師第一時間找到此法條,抓住第一審法院并未對具體事實情況盡到全面審查的錯誤,進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然后,圣運律師依據豐富的辦案經驗,更細致的查找到在養殖場違法拆除的過程中,拆除人員并未對養殖場內的財物及動物進行登記造冊,運送他處存放,也沒有通知拆遷戶。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八條:“違法建筑當事人未在拆除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搬離違法建筑內財物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證機構公證或者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下,將財物登記造冊,并運送他處存放,通知當事人領取。”的規定,拆除人員在程序上嚴重違法,從而使拆遷戶王先生不能進一步舉證相關損失的具體情況,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相關規定,應由拆除人員對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最后,圣運律師根據法院確認違法的判決,以及主張原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遂提起上訴,要求賠償拆遷戶王先生因此遭受的各種損失,并最終幫助王先生成功拿回應得的國家賠償。
【圣運律師提醒】
1、在申請賠償、補償案件中,因拆除人員的原因導致拆遷戶無法就損害情況提供證據的,應當由拆除人員就損害情況主張證明責任;
2、在拆除案件中,拆遷戶最最最最重要的是保護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此基礎上再展開證據的搜集與整理,同拆除人員的違法行為作斗爭。
圣運律師依據豐富的辦案經驗,以組合拳的方式找到案件的違法點,“以打促談”,給拆遷戶積極尋求和政府公平協商的機會,最終為拆遷戶爭取較高的安置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