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簡易程序的案件,法律主觀: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
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此外,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如下: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哪些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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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不適合簡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