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執行以下征收補償決定,1、明確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
1、明確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產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強拆的規定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強拆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3)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4)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二、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
4、此外,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
5、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后,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就征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訴訟期間原則上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如果法院要強制執行的,要經上一法院的批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一、拆遷補償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從各地實踐的情況來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三種,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一)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后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對于拆遷人來說有影響余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筑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
(二)作價補償。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于采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三)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
六個月。理由如下: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為60天。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6個月。
綜上所述,如果被征收人在6個月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就會面臨強制執行。
一、行政征收的特點
(1)征收對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動產;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為;
(3)征收目的是為了公用事業,特別是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4)傳統征收以完全補償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補償。
征收和征用相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并在給予補償的前提下,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它們的區別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或剝奪,而征用僅是指對公民財產使用權的暫時剝奪(用完之后還要歸還),征用大多適用于緊急狀態或者軍事、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下。
沒收財產是指將公民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手段,沒收一般是帶有行政處罰性質的,沒收的對象一般是違法所得或者違禁品。
行政征購則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它主要有以下幾種:
1、稅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征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采、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等。
3、建設資金征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征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征收、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等。
4、排污費征收。
5、滯納金征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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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法院不予執行以下征收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