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什么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呢?,今天,我們來討論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違章建筑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呢?最近,接到了企業主、農場主的咨詢電話,因為河道整治、水源保護等原因,導致自己的廠房被當地當做違章建筑,直接強行拆除,造成嚴重的財產損
今天,我們來討論一個歷久彌新的話題,違章建筑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呢?
最近,接到了企業主、農場主的咨詢電話,因為河道整治、水源保護等原因,導致自己的廠房被當地當做違章建筑,直接強行拆除,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看,幾年投入都打了水漂,怎么辦呢?
首先,違章建筑可以強行拆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等,有權按照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筑。
其次,違章建筑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同時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發出催告履行通知書,要求被處罰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實施強制執行行為方式、方法應當合理、適當,不得實施野蠻強拆。
從上訴中,可以明白,違建強制拆除要滿足幾個條件:
第一,強制拆除違建,要實現進行公告。
公告的主要形式,是以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限期當事人自己拆除。通知要告知當事人的救濟途徑,陳訴、申辯、要求聽證,對于限期拆除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滿,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二,違建拆除主體,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
城鄉規劃部門、城管執法大隊、街道辦、國土局、鄉鎮政府等等,經常在拆除違建活動中出現,但是,并不是都能進行強制拆除,只有法律授權的行政部門,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可以進行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第三,強制拆除時間限制。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機關需要應當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后實施,也就是說,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之后,也不能直接拆除,而是必須要等6個月起訴期限屆滿之后,才進行強制拆除。
現在到了年底,春節來臨,節假日較多,在此提醒打大家,節假日不得進行強制拆除,影響老百姓的生活。《行政強制法》四十三條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同時還有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不得損害合法財產。
即使按照違建拆除程序,公告之后,等復議和訴訟期限屆滿之后實施強制拆除,也需要對房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登記、依法騰空、制作物品清單,交付給房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違建房屋應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強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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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違章建筑什么條件下可以強制拆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