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常進行招商引資促進經濟發展,起初會給一些優惠政策,還會同意先進行建廠建房,后再補齊手續。但是由于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導
基于政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建造廠房,應當給予補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實務研究: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一文中指出:
要注重對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的合理保護。有些違法建筑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如為開展招商引資、解決住房緊張、改善舊區居住條件以及解決下崗職工自謀就業等問題,催生了一定數量的違法建筑。此類建筑由于缺乏及時監管,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建筑長期未被拆除而產生了信賴利益。此類拆違整治極易引發行政相對人的不滿和對抗,對此應引起足夠重視。
這一論述一針見血地指出了針對“招商引資”建房拆違整治行動在合理性上的最大弊端——行政機關怠于履行用地、規劃執法而使無證、無手續房屋客觀上長期存在,且又有招商引資協議等足以令當事人產生信賴利益的前提條件存在,“一刀切”拆除房屋務必要慎之又慎。
顯然,為兼顧土地管理、規劃領域秩序的恢復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確實依法應當限期拆除的這類房屋,行政機關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已經違法強制拆除的,應當給予行政賠償。
十幾年前,廣東省惠州市的趙先生因為當地招商引資項目,與當地建設發展總公司簽訂《租用土地的合同》,租用了其所有的國有土地。趙先生在土地上建設了廠房,為此,縣住建局特向縣政府請示,稱廠房建設項目符合城市規劃要求??h政府也批復表示支持趙先生投資,同時還給予了部分優惠政策,隨后為趙先生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約定,如在租期內遇到政府開發使用此地,地上所有建筑及其他補償歸趙先生所有。
正當趙先生廠房正常運營時,當地傳來征收消息,隨后不久縣住建局以趙先生所建廠房以違法建筑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趙先生在7天內拆除違法建筑并清理好現場。
隨后,趙先生的廠房被強制拆除。
經過王有銀主任團隊律師的實地調查發現,趙先生所在的土地因為某建設項目被征收,此次存在拆違促征的嫌疑,趙先生的廠房是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本不應該認定為違法建筑。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對于應當返還的財產,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最終,法院確認了強制拆除造成的直接損失以及停產停業的損失,共計上千萬。
“在征收拆遷中,將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進而實施拆除是征收方常用的手段。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謹慎對待,如需要專業律師的助力須盡早,越早越可以在后續的協商溝通甚至維權中,占據有利的地位,用最短的時間爭取到合法的利益。”王有銀律師說。
相關案例,可查收收藏:
(2018)魯行終2900號
(2020)最高法行申8593號《行政裁定書》
(2017)最高法行申8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