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案件中,有時會遇到被停水停電、斷路等情況,現有法律體系內,國家對采取停水、停電方式逼迫搬遷的行為是明確禁止的,在《行政強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樣去維權呢?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進行詳解解讀。
案例:拆遷遭遇斷水斷電逼簽,最終獲賠兩百余萬
十幾年前,孫先生從某公司處購買辦公場地、生活用房及所屬場地,其后國土資源局發放了國有土地權證和房產證,但由于孫先生未辦理變更手續,登記的權利人均為某公司。近幾年,因修建公路,區政府將孫先生的房屋納入拆遷范圍并進行了評估,但評估的補償金額極低。孫先生認為補償金額太少,所以未簽補償協議。隨后,鎮政府采取了斷水斷電的措施,逼迫搬遷。
圣運律師接手案件后,協助孫先生分別向法院提起了確認斷電違法之訴、斷水違法之訴及確認強拆違法之訴,還向鎮政府上級申請查處其強拆孫先生辦公樓的違法行為。由于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充分,足以證明政府斷水、斷電及強拆的行為違法。這都為孫先生爭取到了強有力的協商籌碼。
在律師協助下,孫先生提起的訴訟程序以及法院的判決結果,都給了鎮政府很大的壓力。在開庭前,政府工作人員聯系律師及孫先生,表達了私下和解的請求。本著一切從維護孫先生權益的角度出發,圣運律師制定了詳細的協商策略,并知道孫先生與政府部門進行了第一次協商,但雙方就賠償金額仍存在明顯分歧,協商結果未能達成一致。
其后,鎮政府積極尋找協商機會,多次聯系孫先生溝通,后在審判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鎮政府支付補償款兩百五十余萬,比孫先生原來的補償款翻了一倍多,由法院出具調解建議書。最終,孫先生順利拿到補償款。
律師提示
在征收拆遷工作中,停水、停電讓不少被征收老百姓十分困擾,利用好違法點反而能成為我們增加補償的籌碼。在實踐中,還有這樣的情況,停水停電后去找征收方理論卻被告知自己并不知情,這種情況在最高法的相關案例中已有指示:
作為供水、供電等企業作出終止相關服務的行為僅是輔助或者配合行政機關完成征拆工作,實施該行為不屬于其真實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當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機關來承擔。
如果停水、停電等行為發生后,行政機關并未實施后續的拆遷工作,也未作出與停水、停電相關聯的其他行政行為,則停水、停電等行為就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關企業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改變了當事人與供水、供電等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對當事人的實際生活產生了影響,屬于獨立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被征收老百姓可以起訴征收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