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絕受理強拆怎么辦?,法院拒絕受理強拆,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
法院拒絕受理強拆,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政訴訟法院立案有哪些規定
1、起訴(1)起訴的條件。①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②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即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起訴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請求以及提出這些請求的事實根據,包括案件事實和證據;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⑤法律、法規規定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案件,必須先經過復議程序;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經過行政復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2)起訴的方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即應書寫起訴狀,才能引起行政訴訟程序的開始。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①當事人的情況。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況。與原告相對應,還要寫明被告行政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況;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址。此外,起訴狀還要寫明接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名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并由原告簽名蓋章。起訴狀所載事實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訴人限期補正。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起訴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訴的必然結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國家審判權對起訴行為進行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的結果。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予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①起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②起訴是否符合法定起訴程序,即審查行政復議是否必經程序;③是否重復起訴;④起訴手續是否完備,起訴狀內容是否明確。經過審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處理:(1)決定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立案,并及時通知當事人。(2)認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證據不足的,要求當事人補正。補正后符合受理條件的,從當事人補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內立案,當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接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不立案怎么辦?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法院規定不再執行強拆的法律思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北京市高院關于違法建筑物等強制拆除問題作出批復稱,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透露,所謂“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就強制拆除而言,不同法律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水法等),有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最高法方面稱,從目前法律規定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因此,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消息傳來,令人興奮也令人擔憂。令人興奮的是:今后,行政機關強拆不能再申請法院,假借司法的名義和國家的名義欺壓百姓,損害百姓利益;法院從站在與民爭利的行政機關和開發商處脫身出來,有利于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樹立;強拆法院不再受理有利于法院執行干警的人身不再受傷害;有利于法院真正回歸為人民法院的國家法器和社會矛盾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中立、權威的法律屬性;行政機關和開發商的強拆,在法律上、權威上、權力上、地位上和力量上的優勢大為降低;一切后果和責任由行政機關和開發商承擔,促使行政機關和開發商認真對待,減少了違法強拆的可能性和幾率。同時,令人擔憂的是:脫離了司法審查的強拆,會使得行政機關和開發商更加無所顧忌,更加肆無忌憚的利用各種非法手段和現有的執行力量,如城管、黑社會人員等進行暴力強拆,會出現更多的無法無天的傷天害理事件;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預計今后隨著城鎮化大規模經濟結構調整的國策推行,有些地方會出現更加駭人聽聞的事件,群眾的反抗強拆的方式和行為也會上升到一個新高度,形成新的利益格局。
法院拒絕受理強拆,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拆違法建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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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法院拒絕受理強拆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