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怎么賠,違法強拆決不可忍!,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常常說,如果一部法律僅僅規定法律規范卻沒有規定違反法律的處罰措施,那么這部法律一定是失敗的,因為它根本得不到人們的自覺遵守。城市房屋征收已經成為目前我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常常說,如果一部法律僅僅規定法律規范卻沒有規定違反法律的處罰措施,那么這部法律一定是失敗的,因為它根本得不到人們的自覺遵守。城市房屋征收已經成為目前我國最易激發矛盾、引起沖突的社會領域之一,如果缺乏嚴格的法律責任,各主體更容易濫用權力、權利,使得社會矛盾更加尖銳。
如今,雖然有《憲法》、《行政訴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物權法》以及各項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但還是一直無法阻止因拆遷征地引發的矛盾糾紛。在處理各地拆遷糾紛時,我們的律師看到最多的是拆遷辦的倚強凌弱,通過對老百姓騷擾脅迫、斷水斷電和騷擾脅迫等各種暴力逼遷的手段,實現盡快拆遷的目的。面對這樣的拆遷困境,我們一定要清楚地認識到:面對不合法的強征違法強拆,每一個人都需要有對抗強勢和壓力的勇氣,唯有勇敢才是邁出維權的第一步。
根據《征收條例》第31條的規定,凡是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拆遷戶搬遷,都是違法行為。雖然,這些規范一直無法杜絕強征、違法強拆的猖狂,但是面對強征違法強拆,決不可忍!
下面,小編來帶大家討伐一下這些強征違法強拆等違法行為,盤點一下這里存在的違法問題和相應的責任承擔問題。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采取暴力毆打他人,造成拆遷戶輕傷以下后果的,按照《刑法》第293條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最;造成輕傷以上人身傷害的,按照《刑法》234條、235條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造成死亡的嚴重后果,按照《刑法》第232條、第233條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非行政主體】
在暴力拆遷過程中,非行政主體給拆遷戶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必須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此外,還需承擔如下刑事責任:
1.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強行進入公民住宅,按照《刑法》第245條可能會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又對房屋以及其中的財務進行了破壞,按照《刑法》第275條可以以故意破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2.在拆遷過程中,采用聚眾鬧事、打砸等方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90條和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在拆遷過程中,為了達到使拆遷戶搬遷的目的綁架兒童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構成《刑法》第239條、第238條規定的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4.通過貼傳單或者漫畫來侮辱拆遷戶或者相關人,故意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行政主體】
按照《征收條例》的相關規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享有違法強拆權,享有違法強拆權的也并不是對所有的建筑都享有違法強拆權。
享有違法強拆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越權實施拆遷、無權的機關或組織實施拆遷的,將觸犯《刑法》,構成單位犯罪。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此外,根據《征收條例》的規定,行政主體違法進行拆遷給拆遷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要負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會受到行政處分。
但是,在“民告官難于上青天”的傳統教育下,更多的人被從小灌輸了民斗不過官的觀念,認為胳膊擰不過大腿,對政府存在一種畏難情愫,不敢與其對抗。面對強勢的拆遷辦,由于拆遷戶的手無縛雞之力和柔弱無助,導致其不敢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加之輿論影響和大眾對“釘子戶”的批判,多數拆遷戶只能在無助之時選擇“上訪”或社會輿論的幫助。兜兜轉轉幾年時間過去了,他們哭過,絕望過,甚至充滿了對社會的不滿情緒。其中的種種艱辛,外人的確是無法體會到的。
但是,拆遷律師還是想跟廣大拆遷戶說:或許有人認為站起來是有風險的事,所以選擇隱忍和沉默,但勇敢來自斗爭,真正的勇敢是在同困難頑強奮斗中逐漸形成的。面對強征違法強拆,如果你選擇放棄維權,忍氣吞聲,也就注定敗在了維權之路的起跑線!
我們并不是“站著說話”的人,我們不是因為“說話不腰疼”。我們比誰都清楚維權之路的寂寞和坎坷,比誰都能理解老百姓對公權力的畏懼,也比誰都清楚老百姓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陌生。但是,即使這條路不容易,我們依舊希望更多的人面對暴力和不公平時,可以秉持“堅持者能在命運風暴中奮斗”的信念,選擇信任法律,堅持正確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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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違法強拆決不可忍!,,違法強拆怎么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