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工作人員因公殉職算不算工傷?,不算工傷,但可以認定為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
不算工傷,但可以認定為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觀性,既無意性。因公犧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犧牲。譬如:某公務員在崗位中去衛生間摔倒致死,可以認定“因公死亡”(或工傷死亡),卻不應認定為“因公犧牲”;同理,某農民在閑暇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就應該認定為“因公犧牲”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死亡”。
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烈士,按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工資計發;
因公犧牲軍人,按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個月工資計發;
病故軍人,按上年度全國城鎮人均收入的2倍加10個月工資計發。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軍隊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按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計入一次性撫恤金。對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比例增發:
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2.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3.立一等功的,增發25%。4.立二等功的,增發15%。5.立三等功的,增發5%。
對于榮立多等或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科研事業或者作戰中做出特殊貢獻的現役軍人死亡,國防部還可發給特別撫恤金。凡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人民警察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死亡后,其家屬也可享受特別撫恤金。
1980年民政部發出通知,規定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撫恤金均應由家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發給。
對于村委工作人員因公殉職的情況下,是可以根據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么還可以向司法機關咨詢了解,特別是對于不同的原因造成的,所需要賠償的標準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分析:村委會不是企業、事業單位,村干部也不是政府雇員,也不從村集體領取工資或者報酬,因此,村干部與村委會、村集體之間既非勞動關系也非雇傭關系,也無法提供與村委會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總之,現階段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傷難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公殉職在嚴格意義上來講,并非法律術語,其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因公殉職與工傷的認定標準并不一致。因公殉職一般是由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而工傷的認定需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因公殉職能獲得的補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也不同。對于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而對于因公殉職的補償,并沒有統一的法律予以規定,而是相關部門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關辦法、通知等方式予以進行發放補償。
二、因公殉職認定標準是什么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因公殉職認定標準因職業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
以軍人為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準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三、因公殉職怎么賠償
因公殉職和因工死亡工傷賠償是一樣的,沒有任何區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即可。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h3>四、村干部因公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法律分析:村委會不是企業、事業單位,村干部也不是政府雇員,也不從村集體領取工資或者報酬,因此,村干部與村委會、村集體之間既非勞動關系也非雇傭關系,也無法提供與村委會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總之,現階段村干部因村里公事受傷難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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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村委工作人員因公殉職算不算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