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政府對民間糾紛的處理怎么辦?,根據《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面,根據最高法院法發(1993)21號通知第2條的規定,民間糾紛經司法
根據《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面,根據最高法院法發(1993)21號通知第2條的規定,民間糾紛經司法助理員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先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但不服調處決定而就原爭議標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糾紛的雙方為案件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通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對原糾紛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鄉(鎮)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鄉(鎮)政府處理決定而起訴的案件屬于原糾紛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審查鄉(鎮)政府處理決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中,不存在維持、變更或撤銷鄉(鎮)政府調處意見的問題。即便是判決的內容與鄉(鎮)政府調處意見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對原糾紛作出的新判決。因此,從法院裁判的內容來講,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對待鄉(鎮)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的問題。
一、宅基地糾紛可以有哪些解決的方法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并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后,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后,應在3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法律分析:可以先去街道辦事處,再到當地派出所,最后找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根據《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后,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方面,根據最高法院法發(1993)21號通知第2條的規定,民間糾紛經司法助理員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先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但不服調處決定而就原爭議標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糾紛的雙方為案件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通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對原糾紛作出公正裁判,而不能以鄉(鎮)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由于人民法院受理不服鄉(鎮)政府處理決定而起訴的案件屬于原糾紛的民事案件,而不是審查鄉(鎮)政府處理決定的行政案件,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中,不存在維持、變更或撤銷鄉(鎮)政府調處意見的問題。即便是判決的內容與鄉(鎮)政府調處意見一致、不同或完全相反,也都只是法院依法對原糾紛作出的新判決。因此,從法院裁判的內容來講,不存在人民法院如何對待鄉(鎮)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的問題
一、宅基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與他人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可以與他人協商解決。也可以找當地領導和鄉土地管理部門幫助處理。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于集體所有,個人只享有使用權。但個人對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所以,公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可以請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司法解決要分兩種情況:一是“宅基地確權”糾分,即公民之間就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宅基地權限不清,邊界不明,要求確定宅基地的權屬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必須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確權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種是“宅基地侵權”糾紛,即當事人一方提出對方侵犯了自己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從而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中一項獨特的制度。
h3>四、政府什么部門解決民事糾紛法律分析:可以先去街道辦事處,再到當地派出所,最后找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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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不服政府對民間糾紛的處理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