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侵權責任誰承擔?,1、雇工受損害,房主(雇主)負全責雇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2、無償幫工受傷,房主
1、雇工受損害,房主(雇主)負全責
雇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2、無償幫工受傷,房主應承擔責任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承擔按份責任
農村蓋房子按其與瓦匠的約定不同可以分為一般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擔責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農村自建房屋發(fā)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原因分析當事人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一、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承攬合同案例評析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guī)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qū)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二、怎樣是義務幫工受傷責任分配
1、一般情況而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考慮幫工人是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幫工人是不取報酬的,被幫工人是受益人,幫工活動的結果是被幫工人獲得利益。據此,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常態(tài)來看,幫工人是應被幫工人請求參加幫工活動的,或雖然被幫工人沒有邀請幫工人參加幫工活動,但幫工人得知被幫工人在建房、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難時,基于中華民族的善良風俗,主動幫忙的,并被幫工人接受的,均應適用上述所言的第一層意思。只有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幫工人仍堅持參加幫工活動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責任。這主要是考慮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后對損害的發(fā)生在主觀上沒有過錯。
3、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邀請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所有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幫工人自身對侵權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被幫工人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農村蓋房不讓施工的,要依據具體原因才能確定是否屬于侵權行為,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條件而不讓施工的,不屬于侵權行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一、農村宅基地怎樣確權?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準使用不超過規(guī)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二、復墾地上可以建房嗎?
如果宅基地在復墾后變成了農業(yè)用地,那么農民在建房時則需要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農用地建房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農村的土地只有符合復墾條件的才可以申請復墾,這對土地資源來說是一種保護。
三、轉讓宅基地有哪些條件?
宅基地轉讓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
2、受讓人未分到宅基地;
3、受讓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4、受讓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六款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huán)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1、雇工受損害,房主(雇主)負全責雇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2、無償幫工受傷,房主應承擔責任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工人受傷房主免責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承擔按份責任農村蓋房子按其與瓦匠的約定不同可以分為一般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擔責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農村自建房屋發(fā)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據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時間、原因分析當事人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一、農村建房傷亡事故如何加以防范
一是法律應就農村建筑市場承包資質、施工條件、施工隊等組織的成立條件進行規(guī)范,建立農村建房開工審查制度,嚴把工程質量關,并加大對違法建房的查處力度。二是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比照交通強制保險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須為施工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一旦發(fā)生事故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以增強各方抗風險的能力。三是建議強化建設部門的管理職責,對個體工匠的資質等級、工作年限等進行登記,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學習、培訓和考核,使個體工匠市場規(guī)范化、統(tǒng)一化。農村蓋房修屋的工程都是由一些鄉(xiāng)村建筑隊承擔,他們安全意識不強、技術水平不高,施工設備簡陋、缺乏監(jiān)督管理,造成農村房屋建設中引發(fā)的各種人身損害糾紛也不斷增多。一旦在房屋建造時發(fā)生工人人身傷亡事故,建房戶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當事人之間矛盾大,調解比較困難。
h3>四、農村自建房屬于侵權行為嗎農村蓋房不讓施工的,要依據具體原因才能確定是否屬于侵權行為,如果是不符合施工條件而不讓施工的,不屬于侵權行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一、農村宅基地怎樣確權?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準使用不超過規(guī)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198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二、復墾地上可以建房嗎?
如果宅基地在復墾后變成了農業(yè)用地,那么農民在建房時則需要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當地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農用地建房的,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農村的土地只有符合復墾條件的才可以申請復墾,這對土地資源來說是一種保護。
三、轉讓宅基地有哪些條件?
宅基地轉讓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讓;
2、受讓人未分到宅基地;
3、受讓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4、受讓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六款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qū),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huán)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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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農村自建房侵權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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