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直接注銷村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合法,案件簡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為其劃定一處,同年縣政府為朱某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朱某在建房至基礎后村委會通知其停止建設,遂停止了建設。1992年,朱某所在鄉政府給其新批宅基
案件簡介:1991年,朱某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為其劃定一處,同年縣政府為朱某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朱某在建房至基礎后村委會通知其停止建設,遂停止了建設。1992年,朱某所在鄉政府給其新批宅基地一處,朱某在該處宅基上建成房屋居住至今,但未領取該處宅基地土地使用證。200x年,朱某又在取得土地證項下的宅基地上建房。縣政府以朱某一戶兩處宅基違反的相關規定為由,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一款關于“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和《某省土地登記條例》第31條關于土地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的規定,作出了《關于注銷朱某〈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決定》(下稱《決定》):(一)收回朱某的土地使用權;(二)注銷朱某的土地登記。朱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判決: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收回土地使用權和注銷土地登記是兩個獨立的行政行為,應由不同的主體按照不同的程序、根據不同的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作出。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既決定注銷土地登記,同時又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不符合土地管理規定的程序。《某省土地登記條例》第31條規定的職權是土地登記機關的職權,縣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未適用收回的法律條文。綜上,縣政府所作注銷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不當,遂判決撤銷了縣政府的《決定》。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朱某實際上擁有兩處宅基地,依法應當收回其一處宅基地,縣政府有權收回一處宅基地。但注銷土地登記應由土地局辦理,縣政府適用《某省土地登記條例》第31條規定注銷朱某的土地登記,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注銷土地證書必須由土地權利人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縣政府在沒有證據證明朱某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注銷決定,行政程序違法。綜上,縣政府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違法,遂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審判分析:從一二兩審判決的理由不難看出,盡管判決的說理各有側重,但撤銷《決定》的法定‘理由都是兩個:一是程序違法;二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關于土地登記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有不少法律問題值得探討,本文僅就本案提出的下述幾個問題予以分析:(一)是注銷土地登記還是注銷土地權證更為妥當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對土地登記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因此,在對登記行為予以撤銷或者注銷時,就出現了不同的做法:一種觀點認為,土地登記既是一種登記行為,同時頒發載明土地權利的證書,也就具有賦予登記人以權利的作用。最典型的就是初始登記,一旦登記,就會使原本沒有登記的土地有了法律上的主人。基于此,認為登記行為具有雙重性質,既有登記公示的作用,也有通過登記賦予權利的作用。從而認為,人民法院對業已存在的登記行為予以糾正時,應當撤銷或注銷政府頒發的土地權證;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登記只是一種登記行為,是對實體上已經具有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記載和確認,登記行為本身不具有賦權作用。人民法院對業已登記的行為糾正時,應當是撤銷或注銷政府的登記行為,而非撤銷或注銷土地權證。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后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三)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注銷程序。
1、填寫土地使用證注銷申請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證。
2、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
3、實地勘察。需要進行相應的實地考察。
4、公示。
5、核銷。
一、怎樣注銷集體土地使用證
1、填寫土地使用證注銷申請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證。
2、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
3、實地勘察。需要進行相應的實地考察。
4、公示。
5、核銷。
農村土地的使用和劃分都有農村土地使用證,村集體會給村成員發放相應的土地使用證,用來證明土地的面積以及位置等信息,土地使用證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土地重新進行劃分就要有新的使用證,因此要注銷農村土地使用證。
二、如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請登記的書面報告;
2、土地登記申請書(國土局提供,當面填寫);
3、權利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書面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4、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原件、建房證辦證檔案和戶口資料;
5、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的戶籍證明。;
6、宗地圖、地籍調查表(國土局測繪隊)。
(二)、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僅交測量費及工本費。
(三)、農村村民個人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為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權屬來源文件。
(四)、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所以說這個問題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的。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合法的問題,那么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農民的集體土地是屬于農民主體的,并且要用于農業用途,那么為了避免出現一些人濫用集體土地,所以才做出了以上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含縣級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下同)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登記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
第五條
土地登記的申請書、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土地歸戶冊、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h3>四、集體土地使用證注銷程序一、集體土地使用證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后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準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
(三)審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審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審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準并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注銷程序。
1、填寫土地使用證注銷申請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證。
2、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協議書。
3、實地勘察。需要進行相應的實地考察。
4、公示。
5、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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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臨律-縣政府直接注銷村民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