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會充公嗎,會。閑置的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重新分配提出申請宅基地的村民。但國家現如今鼓勵農村宅基地的有償退出,如此一來,農民們也能從中獲取到退出獎勵。一、宅基地申請的相關政策1、三權分置: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一直都是在村集體手里的,
會。閑置的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重新分配提出申請宅基地的村民。但國家現如今鼓勵農村宅基地的有償退出,如此一來,農民們也能從中獲取到退出獎勵。
一、宅基地申請的相關政策
1、三權分置: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一直都是在村集體手里的,使用權自然就是歸農民了,最后的經營權是可以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體的,只要跟擁有使用權的農民協商好即可。2、一戶一宅: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3、允許村集體內流轉:2020年起,農村宅基地除了可以自愿退出,另外可以進行村集體內流轉,按照三權分置,把宅基地的使用權轉讓給本村的其他村民,這樣不但可以得到一部分收入,另外也不用擔心私自買賣宅基地的問題。
二、農村土地最新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二、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入市范圍途徑。三、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
三、什么樣的小產權房好買
農村的小產權房,可以買。但是買受人一般應當符合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征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等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大田地不可以當宅基地使用。大田地泛指用以種植糧食作物的基本農田,宅基地泛指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一、土地轉讓合同私人可以簽嗎
農村土地私下買賣協議無效,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非經依法征收征用不得轉讓,因此土地私下買賣協議無效;農村的房屋可以買賣,但是只能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且出賣人將失去宅基地,不得再在集體土地上建造自有房屋。房屋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農村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而不能向非農村組織成員轉讓。農村組織內部成員具有農村戶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本就屬于農村集體的建設土地,集體享有所有權,分給農民使用,農民之間相互轉讓不違反法律規定。
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由農民個人享有,農民買賣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隨著轉移,此時,宅基地的轉讓是有效的,只是農民轉讓、出賣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請宅基地。
二、集體房產證和宅基地證是否有效?
1、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種類型。
2、國家雖然對涉及農村房屋、宅基地買賣做了一些規定,但實踐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乃至按照政策制定的章程、規約成為調整糾紛的主要依據,原則上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用于非農業建設,轉為建設用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作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農業建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但在具體如何轉讓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從管理的角度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僅是規范建房行為而非買賣行為。導致各地在實踐中出現了不統一的情形。
4、對于農村房屋買賣,一些地區也規定了農村房屋須在特定主體間轉讓。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的,居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
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首先我們來看看“土地使用期限”的來源:
1、《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別人只有使用權。現在相當于你在用國家的土地,國家給你的使用有一個期限。
2、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集體,也就是這個地是一個村的,現在村里的房子都是蓋在自己的土地上還需要有“使用期限”嗎?所以《土地法》根本就不會規定“宅基地使用期限”。
3、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使用年限也就不同于商用地的租用了。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具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是農村居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農村居民可以對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權利。宅基地所屬類型不同,這種使用權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農村宅基地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宅基地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這種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規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七十年。另外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權,法律規定這種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時間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h3>四、農村承包的大田地可以當宅基地使用嗎大田地不可以當宅基地使用。大田地泛指用以種植糧食作物的基本農田,宅基地泛指農村家庭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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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宅基地會充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