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民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界線是怎么確定的,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確定:(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確定: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是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二是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三是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2)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3)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一是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二是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三是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4)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后,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5)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分析:農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 有,即每個村民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 會經營管理。如果有合作社或村民小組,則由村民小 組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 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 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 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 理,已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 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 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 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確定: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一是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二是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三是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2)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3)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一是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二是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三是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4)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后,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雖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后再確定所有權。
(5)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于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h3>四、農村的土地都歸集體所有,對嗎法律分析:農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 有,即每個村民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 會經營管理。如果有合作社或村民小組,則由村民小 組經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 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 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 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的,由村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 理,已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經營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 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 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 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誰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誰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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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各農民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界線是怎么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