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由誰發放,我國征地補償由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補償方案發放。(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補
我國征地補償由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補償方案發放。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一、土地征用補償款分配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二、征地上栽三十株田該歸誰的
開荒種地征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關于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方式,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一般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款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土地征收的法規依據
1、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土地補償費怎么支付
1、各項補償要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就是說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都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支付完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擬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征地補償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具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提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是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被征收人經常反映的,某些地方由鎮政府甚至村委會全權負責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的情況,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
3、征地補償應當全額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征地補償費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支付,而不能僅僅支付一部分。具體來講,是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完畢。這里的全部支付完畢,是指全額支付、支付到位。
4、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給所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提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此可知,對于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等征地補償,是應當由負責具體實施征地補償工作的部門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的。不能僅僅因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不是被征收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就不予補償或將補償給予土地使用權人。
5、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地補償費發放如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按照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農民使用的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使用的直接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h3>四、征地補償發放方式是什么關于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方式,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一般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款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土地征收的法規依據
1、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土地補償費怎么支付
1、各項補償要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就是說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都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支付完畢。(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擬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2、征地補償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具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提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是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被征收人經常反映的,某些地方由鎮政府甚至村委會全權負責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的情況,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
3、征地補償應當全額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征地補償費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全部支付,而不能僅僅支付一部分。具體來講,是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完畢。這里的全部支付完畢,是指全額支付、支付到位。
4、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給所有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提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此可知,對于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等征地補償,是應當由負責具體實施征地補償工作的部門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的。不能僅僅因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不是被征收土地使用權的所有人,就不予補償或將補償給予土地使用權人。
5、土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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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補償由誰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