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土地流轉,補償款咋分配?村里說了算嗎,農民咋領錢?,隨著我國農村城鎮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征收、征用。土地被盤活了,越來越值錢,被很多人盯上了。征一畝土地,能領一大筆錢。那咱農民咋領這筆錢,又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在
隨著我國農村城鎮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征收、征用。土地被盤活了,越來越值錢,被很多人盯上了。征一畝土地,能領一大筆錢。那咱農民咋領這筆錢,又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在接待土地征收法律咨詢時,我們注意到,很多農民朋友最喜歡問這幾個問題:征地土地補償款到底是怎么分配的,我們村民能拿到多少補償呢?為什么上面發的錢總是發到村集體,沒有發到我們自己手里?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廣大農民朋友心中的疑問,做一個詳細具體分析。希望大家認真讀,好好學習,在領取征地補償款時,不被蒙騙。“拒絕村霸,合理補償”。
農民朋友注意,征地補償款有這幾項,錢不能少領
首先要明確三個概念,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三項費用合起來稱征地補償費。那么這三部分補償款應該由誰獲得呢?
一是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于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
二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
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
三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
征地補償款為什么被村集體拿了,沒有直接發給農民?
有上述三點而言,可能老百姓最關心的就是土地補償費,為什么是直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直接給我本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另外《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應該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議事規定研究落實具體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有全村村民大家協商落實分配方案,比如村集體可以預留多少作為村集體建設,剩余的補償款進行平均分配等等。
重點提醒: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還需這兩點!
第一,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怎么分配也就是分配方式是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范疇,由全村村民共同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分配方式有異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比如我們常見的“外嫁女”“上門女婿”等,明明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村集體確要剝奪你的分配資格,大家對于這種不公平對待時可以起訴維權的。
法律分析: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 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如下: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2、平等原則;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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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征收、土地流轉,補償款咋分配?村里說了算嗎,農民咋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