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開庭,主張征地補償款,山東開庭,主張征地補償款
可以對征地提出補償訴訟,征地屬于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地補償糾紛可以申請裁決,具體如下:
第一、申請裁決的條件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不服土地征收批復、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征收程序違法、強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違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標準爭議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
第二、申請裁決依要據法定程序進行首先應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再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申請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決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第三、注意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第四、找準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的職能,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是國土資源部門的法制機構。根據國土部的要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要確保公正性;二是要體現便民原則;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體現專業化。
第五、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信訪一直是農民解決征地爭議的主要途徑。近年來農民集體上訪反映征地補償安置問題的占集體上訪總數的80%以上,個別地方甚至還高。許多征地補償爭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作為信訪事項給予答復,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和處理。因為信訪部門沒有處理和裁決權利。同信訪相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程序在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糾紛方面更具專業性和規范性。因此,我們建議農民通過申請裁決來解決補償標準爭議糾紛。國土部2005年提出要求,今后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于已經受理并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征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
一,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標準爭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標準爭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爭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的范圍。首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行為,征地補償標準不屬于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是一種民事權益爭議范圍。裁決機關只能是批準征地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被申請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裁決機關不是征地主體、不是征地實施機關,不是上一級政府而是上級政府即土地征收的批準機關。其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強調的是糾錯功能,主要表現在撤消具體行政行為上,對權益爭議不適用于調解;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以解決補償權益糾紛為目的,可以適用調解,在調解不成時才行使裁決權;
第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內容涵蓋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決制度專門針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專業化程度更高;并不針對批準征地的行政批復行為和在征地過程中有關政府實施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總之,農民面對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的不滿,一定要分清是非。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切莫不知所以、盲目上訪,造成矛盾激化。那樣,不僅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利,還會勞民傷財,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不妨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權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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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山東開庭,主張征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