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賬目不清誰來查,農村賬目不清楚村民有權來查,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村內賬目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
農村賬目不清楚村民有權來查,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村內賬目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查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農村賬目不清楚村民有權來查,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村內賬目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查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合伙人賬目不清怎么辦呢
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合伙帳目不清,在有部分財產和賬目清楚地情況下,法院會就明確的部分先行判決。
合伙人是指投資組成合伙企業,參與合伙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伙企業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合伙賬目不清怎樣起訴
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訴求即可起訴。現在因為實行登記立案,法院必須受理。但是,因個人合伙財目的混亂,當事人自己無法清算,通過審計、會計鑒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經營期間的賬目情況,法院可能無法給雙方判決出一個結果,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該內容由 周琦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村內賬目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查閱。在國家大力反腐的形勢下,希望有關部門能夠聽到老百姓的心聲,徹查一下莊里村的亂象問題,給百姓一個好的交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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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賬目不清誰來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