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分的自留山縣政府還給發了林權證,85年的時候村里收回了一些證說給換新證后來,自留山和責任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而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兩者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上存
自留山和責任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而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兩者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上存在不同,自留山為集體所有、個人使用,無需簽訂合同,而責任山則需簽訂承包合同,個人享有經營管理權,但林地所有權仍屬集體。
法律分析
自留山和責任山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按照國家有關農村林業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自留山與責任山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自留山所有權屬集體,使用權歸個人,實行的是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的政策,其經營不需要簽訂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證。農戶承包經營的責任山,實行的是承包經營的政策,承包者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其林地所有權屬集體,個人享有承包經營管理權,有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內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
拓展延伸
自留山縣政府在82年發放林權證,后來村里收回部分證件并計劃重新發放新證
自留山縣政府在1982年向居民發放了林權證,確保了他們對林地的合法權益。然而,后來在1985年,村里決定收回了一些林權證,并計劃重新發放新證。這一舉措可能是為了重新調整林地的使用權,以適應當地的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這個決定可能涉及到重新評估土地資源、重新規劃林地利用以及確保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重新發放新證,自留山縣政府有望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續的林地管理,并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自留山縣政府的決定重新發放林權證,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推動可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一舉措有助于重新評估土地資源,合理規劃林地利用,以滿足當地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要求。通過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續的林地管理,自留山縣政府有望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一舉措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為農戶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藥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一)代表的土地的性質不一樣林權證針對的是林地,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針對的是農村里的耕地。,(二)登記的信息類型不一樣林權證中登記的除了林地及林木所有人外,對于林地面積、位置、林木的種類、數量等也會做出詳細的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則主要登記土地權屬人,土地四至面積、土地共有人等。,(三)直接管理部門不一樣林權證的報批部門為林業部門,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報批部門為土地管理部門。在農民的承包地中,通常同一塊山地只能頒發一個證,也就是說,林權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相對分開和獨立的,不過二者在抵押貸款、土地流轉中所具有的作用都是一樣的,,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根據上述闡述表明,林權證一般是林地使用權證明或者林木所有權證明,但是不是林地所有權證明。
法律分析:借條作為證據而言,其有效期是永久的,但是其證明的債權糾紛,具有三年的訴訟時效,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的當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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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82年分的自留山縣政府還給發了林權證,85年的時候村里收回了一些證說給換新證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