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是怎樣的?,上訴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原審原告):段××,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縣××鎮××村委會××號,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鎮××村委
上訴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段××,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縣××鎮××村委會××號,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鎮××村委會××村民小組。
負責人:楊××,男,系××縣××鎮××村委會××村民小組組長。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縣××鎮××村委會××號,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1×年4月1日作出的(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訴繼續履行魚塘承包合同;
3、判令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元給被上訴人;
4、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三年未交租金與事實不符,上訴人提供了4張支付租金的收據,被上訴人××縣××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也認可了該收據的真實性,證明了上訴人交付租金到2011年5月1日的事實。怎么在一審法院的判決中就出現了上訴人三年未交租金的事實呢?上訴人并不存在未交租金的事實,原審法院沒有尊重客觀事實,采納被上訴人不合法的的會議記錄是對事實的扭曲。
(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承包的養魚塘合同》已解除,屬適用法律錯誤。
1、被上訴人單方面解除《承包的養魚塘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被上訴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不論上訴人是否違約,均應通知上訴人,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到今天為止上訴人均未收到被上訴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且上訴人承包的魚塘之今仍由上訴人管理,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合同已解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主張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超訴訟請求裁判,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3、《××會議記錄》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會議決議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而一審法院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違背事實,違背法律,嚴重侵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呈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段××
二0××年四月九日
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什么時候提交?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需要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的十五日內提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楊x鎮朱x村。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01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01年和2002年連續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03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03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xx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范xx
****年**月**日
上訴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段××,男,19××年××月××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縣××鎮××村委會××號,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鎮××村委會××村民小組。
負責人:楊××,男,系××縣××鎮××村委會××村民小組組長。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男,19××年××月××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縣××鎮××村委會××號,農民,公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201×年4月1日作出的(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訴繼續履行魚塘承包合同;
3、判令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元給被上訴人;
4、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三年未交租金與事實不符,上訴人提供了4張支付租金的收據,被上訴人××縣××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也認可了該收據的真實性,證明了上訴人交付租金到2011年5月1日的事實。怎么在一審法院的判決中就出現了上訴人三年未交租金的事實呢?上訴人并不存在未交租金的事實,原審法院沒有尊重客觀事實,采納被上訴人不合法的的會議記錄是對事實的扭曲。
(二)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承包的養魚塘合同》已解除,屬適用法律錯誤。
1、被上訴人單方面解除《承包的養魚塘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被上訴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不論上訴人是否違約,均應通知上訴人,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到今天為止上訴人均未收到被上訴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且上訴人承包的魚塘之今仍由上訴人管理,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合同已解除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向法院主張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直接判決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超訴訟請求裁判,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3、《××會議記錄》的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會議決議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而一審法院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違背事實,違背法律,嚴重侵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呈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段××
二0××年四月九日
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什么時候提交?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需要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后的十五日內提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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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狀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