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征途——法學博士后的訴訟手記(103),【我的訟No 234】涉外合同糾紛案我的當事人是東莞一個村委會,1993年將一廠房租賃給一家香港公司,租期5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相當于以租貸售,這種情況在東莞很常見。2010年,這家香港公司將
【我的訟No.234】涉外合同糾紛案
我的當事人是東莞一個村委會,1993年將一廠房租賃給一家香港公司,租期5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相當于以租貸售,這種情況在東莞很常見。2010年,這家香港公司將這個廠房轉讓給一臺灣老板,交易金額約400萬元,我的當事人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確認案涉廠房轉讓的事實。臺灣老板在支付大部分款項后,拒不支付80萬元尾款。香港公司以臺灣老板為被告起訴至法院,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要求解除他們在2010年簽訂的合同,要求被告返還土地及廠房并支付占用費300萬元。
原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不能出租用于建設廠房,認定他們之間的合同為無效合同,被告須返還土地及廠房,但占用費基本上未獲支持。臺灣人年老而固執,未聘請律師,也未反訴,一審判決后未上訴。香港公司認為占用費也應該支持,故不服原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一審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一審法官遂追加我的當事人為被告,我得以介入本案。
我研究案件后,發現這個案子非常有意思。首先這個案子的案由不是租賃合同糾紛,雖然香港公司與臺灣人之間的合同標題為租賃合同,臺灣人與村委之間的合同標題也是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但本案法律關系的實質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其次,案涉的合同不一定能夠認定為無效合同,1993年香港公司與村委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這個沒有疑義,但對于無效合同的轉讓行為是否應歸于無效,要看具體情形,就本案來看,顯然不能認定為無效。我覺得他們稀里糊涂打了幾年官司,兩個最基本的問題都搞錯了。
重一審庭審中,臺灣人稱原告沒有遵守合同約定,辦理土地證,原告還有兩個債權人占據一樓廠房拒不搬離,因此拒付余款80萬元。我則在答辯狀之外簡要表達我的觀點:本案不是租賃合同糾紛,若原告以此為案由訴訟,應予駁回;村委會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因為原告的請求權依據在于2010年的合同,村委會并非該合同當事人;即便村委會是適格被告,原告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2010年的合同不存在無效情形,也沒有可以解除的情形,原告訴請應予駁回;即便案涉合同認定為無效,村委會也是土地和廠房的權利人,原告訴請返仍然缺乏法律依據。
重一審法官認為“合同的實際內容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尾款支付時間為2010年10月30日,原告在2012年10月29日起訴,未超兩年訴訟時效;因合同性質為合同轉讓,受讓方已與村委會建立新的合同關系,故案涉合同不符合解除條件。因此,判決駁回香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各方未再上訴,案結。
這個案子判決出來后,我發了一個朋友圈,稱最應該感謝我的應該是那位臺灣老人。因為我的當事人是村委會,在本案中的身份本應為第三人,雖然錯列為被告,但原告在庭審中已經明確不追究村委會的法律責任,我表現如何對當事人已無影響。如果按照原一審判決,臺灣老人不旦會失去工廠,還有可能被判支付數百萬元場地占用費。數年訴訟之后,重一審判決駁回香港公司的訴求,臺灣老人擔心的問題全部解決了。
這個案子比較有意思的地方在于無效合同的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問題,我在這個問題上花了不少心力,找了幾個案例,還有上海高院的一個司法解釋,這個解釋中對于無效合同的轉讓行為的有效性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雖然不能直接適用,但還是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這個案子讓我開心的地方還在于,通過對案件的深入研究,發現之前兩審法官和代理人的錯誤,并在重一審中說服了法官,讓他接受了我的觀點,不但改變了案由,也完全推翻了原一審判決。專業是力量之源,專業也是快樂之源。
……
東莞存在大量這種小產權廠房,一般都是在村委會租地數十年,然后在土地上建設廠房,租期結束后,廠房歸村集體。如果要轉讓,簽個轉讓合同,村委會再蓋個章確認,或者簽個補充協議,廠房就易主了。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交易簡便,交易成本低,東莞的經濟崛起可能也得益于這種模式。當然,這種模式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交易的穩定性差。從專業角度來看,只要村委會提起訴訟,這些合同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材委會就可以輕易收回土地和廠房,但我在東莞執業十年,似乎沒有發現一例類似案件。大家似乎都在遵守這種法律之外的規則,而這種規則對保障交易穩定,建立交易主體之間的信心,是至關重要的。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我的訟No.216No.217】承攬合同兩案
當事人公司倒閉,欠了不少供應商的貨款和加工費。我接受委托之初,當事人公司還是想繼續經營,希望供應商的款項能夠打些折扣,他們再想辦法付掉。我見了他們幾乎全部的供應商,有些供應商挺爽快,知道這公司堅持不住了,能夠拿回一些錢當然更好,兩折三折都愿意,最低還有一折的,我便與他們切結掉一部分。簽訂貨款結算協議后,當事人公司便按協議給供應商付款。
有些供應商,貨款或加工費的數額較大,一兩百萬那種,一般都不同意較低的折扣,而如果折扣較高,當事人公司也缺乏支付能力。這兩家公司便是這種情況,沒有協商成功,他們便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他們的起訴也是不得已而為之,他們明知當事人公司基本上沒有財產,起訴也于事無補,但是不起訴,總是心有不甘,畢竟貨款不是小數目。
這兩個案子我都出庭應訴了,根據當事人公司提供的數據,確認了加工費的數額。我也知道這種庭審意義不大,但受人之托,如果連庭都不出,肯定對不住當事人。法院反而覺得無所謂,拖了很長時間才出判決。這兩家公司應該都申請強制執行了,不過當事人公司后來自救失敗,沒有留下財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無奈移居國外,強制執行也失去意義。
印象較深的是,其中有家公司沒有請律師,由他們的財務人員作為代理人,大約就覺得沒什么希望,請律師反而增加損失。這位財務對訴訟流程完全不懂,一碰到問題就來問我,我都給他耐心解答,他似乎也挺信任我,都按我說的去做,他也從未有一句對當事人公司的怨言。我代理了當事人公司與倒閉相關的全部事務的處理,常常碰到劍拔弩張的場面,在他這里倒是一派平和,確實難得。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我的訟No.239】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經營公司失敗,欠下巨額債務。她有一寶馬X5轎車,斷供之后,提供貸款的銀行在深圳起訴了她。她公司的案件都是由我代理的,這個案子我就順便幫她代理了。
開庭那開的情景我還依稀記得,但案件細件已經回憶不起。這種案子的代理空間本來就很小,加之她已經沒有清償能力,不打算償還貸款,我只需出庭履行我的職責,因此并無代理壓力。
開完庭后,她從國外回來,約我吃了一頓飯,送了兩瓶洋酒。吃飯時她說,因為債務太多,在國內發展會很艱難,她已打定主意出國定居。她是開著那個寶馬車來的,全部家當都在車上,她打算開著車回八九百公里外的農村老家,把車子送給家人開。
那次之后,她便再無消息。不知道她是否真的出國定居,也不知道她是否真的開著車,載著她手頭僅有的物件,千里迢迢回到老家,那是夢想萌芽的地方,仿佛一個輪回,她又兩手空空地回去。
我們見慣了聚光燈下的成功人士,他們的創舉我們津津樂道,但創業失敗后的滋味我們少人懂,創業失敗者的背影也無人目送。世道炎涼,讓人感嘆。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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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正義的征途——法學博士后的訴訟手記(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