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怎么辦,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村民因土地賠償款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非法阻擋施工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村民因土地賠償款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非法阻擋施工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怎么辦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征地補償標準不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屬于普遍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具體行政行為。關于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關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的規定,向批準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上一級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針對村民糾紛,當事人間可以就先行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不成的則依法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分析:(一)糾紛主體本身。這種情形是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在沒有第三方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其社會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糾紛主體本身就是當然的解紛主體。
(二)親戚朋友。在糾紛主體感覺自身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向其社會網絡中具有相應實力的人尋求支持就是必然的。親戚朋友既可以作為支持一方糾紛主體參與到糾紛解決當中充當私力救濟的主體,同時又可以作為糾紛雙方所共同信任的中立方參與到糾紛解決當中充當社會救濟的主體。
(三)宗族力量。在涉及到與外族人群之間的糾紛時(尤其是那些與宗族榮辱有一定關聯的糾紛),糾紛主體很有可能會尋求宗族力量的支持。因為在這種情境下,相應的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力量相對不足,人們渴望通過建立某種可供借助的社會力量以強化其私力救濟達到保護其權益的目的。
(四)村委會。在涉及本村人與外村人之間的糾紛時,村干部有時會充當起保護人,出面幫助本村村民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在村民委員會下設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它作為村委會專設的糾紛調解組織,是一種法定的社會救濟主體。
(五)鄉鎮司法所。它是縣(區)司法行政機關在農村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承擔著最基層政權組織的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具體表現為: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組織落實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代表基層政府處理疑難民間糾紛。
(六)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一級政府作為國家基層的政權組織,承擔著日常的行政管理職能,其中自然包括調處糾紛,維持穩定的基本任務。在鄉鎮中,常規的承擔糾紛調處職能的部門主要是綜治辦,每個鄉鎮政府都設置了專門的社會綜合治理辦公室,簡稱綜治辦,負責把脈本地區的矛盾糾紛,力爭在萌芽狀態解決問題。
(七)鄉鎮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派出所不僅可以對某些影響社會治安的糾紛進行調處,而且也有權依法對相關侵權民事責任進行裁決。
(八)鄉鎮人民法庭。作為農村糾紛解決中唯一的司法救濟主體,其主要負責轄區內民事案件的一條龍服務,立案、審判到執行一肩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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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