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2021,一、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特定農村集體組織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主要
一、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特定農村集體組織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出生。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自然人,基于一定事由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基于婚姻或者收養,在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具有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此外,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本集體組織所在地常住戶籍的人,也應當認定為取得了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二、司法實踐中的三種認定模式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目前的情況下,由于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作出規定,故在司法實踐中,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標準上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采取單一標準的方法,即以是否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二是采取符合標準的方法,即以戶口標準和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來判斷。三是根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形成的事實作為判斷標準,即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
但是這三個標準在實踐中均存在一定的漏洞:采用單一戶口標準,很可能會在多種利益驅動下造成某些集體組織人口的畸形膨脹。從實地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在許多城鄉結合部的農村,某些人為謀取征地帶來的利益,通過不正當手段將子女及其他親屬的戶口掛在該農村集體組織內部,造成農村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空掛戶”“懸空戶”現象。這將會嚴重損害真正應當享有集體組織成員利益的人的合法權益。而以戶口為基礎,輔之以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的復合標準,其真正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后一條件,而這種標準過分強調長期固定,不僅會降低農業人口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分流的積極性,阻滯城鄉差別的縮小直至最終消除,而且由于對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長期”也存在不同認識,最終仍然難以解決問題。至于是否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的標準,不僅在排除“空掛戶”、“懸空戶”方面存在缺點,而且其判斷標準往往是極為模糊,有時甚至還有可能會帶來不合理的結果。
三、陜西省在認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時可適用、參考的主要規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第二十三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該紀要提出了認定權利主體所應考慮的主要因素,同時提出了“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這一重要判斷標準。這是因為:第一,單純以戶籍為標準無法解決掛靠戶口人員等實際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容易出現簡單化和擴大化。第二,權利義務一致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村民要想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受相應權利,就應予其他成員一樣盡相應義務。第三,戶籍和義務結合比較符合基層實際,容易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
2020年9月11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該文件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綜合考慮當事人戶籍登記狀況、戶籍變動原因、當事人是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生活以及農村土地對當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綜合認定”。
四、特殊人員的資格認定問題
由于目前法律對特殊人群如服刑人員、非婚生子女、外嫁女、進城務工人員、現役軍人、離退休回鄉人員等的分配資格的判斷時,各地做法五花八門,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突出。筆者結合相關規定、主流觀點和司法實踐,匯總出以下特殊群體的資格認定及法理:
(一)外出務工、經商人員。
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并不健全,原居住地的土地仍是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因此,這類人員只要沒有出現死亡、獲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即使將戶口遷至所在地城市,亦不宜認定其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農村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在大中專院校就讀一般要將戶口遷出,原籍是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戶籍的遷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脫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于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并未脫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在其于學校畢業后,雖將戶口遷回農村,如其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則表明其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實際上已脫離了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則不應當以戶口在村確認其分配資格。
(三)外嫁女。
這是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和最為突出的一種類型,在現實中,如娘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相對富裕,外嫁女即便長期在夫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和生活,也不愿意將戶口遷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分配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額。對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對屬此種情況的外嫁女應不再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分配請求應當予以駁回。而對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種土地,并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四)上門女婿。
《民法典》規定,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既然女性村民通過婚姻關系可以取得男方所在集體組織的成員資格,男性同樣可以享有同等權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精神,對有女無兒,或兒子沒有贍養能力,其女兒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入贅婿及其入贅后所生子女,要求享有與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同時,認定上門女婿的資格,有利于農村地區的和諧與安寧,特別是對農村有女無兒戶的老人做到老有所養,有著積極的意義。
(五)在部隊服役的軍人。
在其服兵役期間,不能因其戶口遷離而否定其成員資格。我國的兵役制度規定對農業人口的軍人服役期滿后,原則上是返回兵源地。在其復員后,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戶的,說明這些人仍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來源,故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部隊已提干意味著其復原時或者由國家統一安置工作,或者選擇自主擇業但仍從部隊每月獲得工資收入并享受城鎮社會保障,故在部隊提干的軍人不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確定,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行所有權,當然包括資格認定,有異議時,訴訟中法院也可以裁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七條 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村(組),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集體資產所有權確權要嚴格按照產權歸屬進行,不能打亂原集體所有的界限。《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三條 在界定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等糾紛中涉及集體成員資格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并以其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慎重、從嚴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1、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結婚的嫁入、贅入的婚嫁人員,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的,當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出一年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必須自遷入之日算起滿七年方可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戶籍遷入前已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群團組織、民主團體在職在編人員的除外;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喪偶后再婚,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按照上條執行;
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后再婚,婚姻關系維系滿七年及以上的,其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婚姻關系維系不滿七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依法宣告死亡的,其配偶自愿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并履行居民義務的,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之日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離婚后,原配偶已將戶口遷出或確定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除外。
4、再婚后,配偶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由其直接撫養的隨遷子女(戶口遷入本集體時不滿十八周歲)同時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有子女為二人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隨遷子女是否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通過本辦法的認定程序確定;
5、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關系嫁出、贅出的,戶籍未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未取得配偶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應當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合法婚姻嫁出、贅出,離異或喪偶后將戶籍遷回本集體居住生活,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認定程序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7、根據第5項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如果其婚姻關系是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形成的,其配偶及子女如將戶籍遷入本集體且符合認定條件的,須自遷入之日起滿七年方可啟動認定程序確認是否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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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