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自2022年8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廣東省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的通知 穗開更新規字〔2022〕1 號
廣東省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的通知
穗開更新規字〔2022〕1 號
黃埔區各街、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已經區分管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城市更新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
2022年8月30日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
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科學平穩有序推進我區舊村改造,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三舊”改造標圖入庫和用地報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1〕935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2019〕11號)和《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穗建規字〔2021〕5號)的規定,制定《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項目中涉及以下表決的事項,納入“三重一大”事項,實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并按以下條款執行:
一、關于舊村改造意愿的表決事項。若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表決,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80%以上通過。
二、關于項目實施方案的表決事項。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開展表決工作:
(一)在區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項目實施方案后、正式批復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表決,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80%以上通過。
(二)在區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議通過項目實施方案后、正式批復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表決,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80%以上通過;項目實施方案經批復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進行表決,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80%以上通過。
三、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招商文件的表決事項。村集體經濟組織草擬招商文件,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表決,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如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程序選出候選企業后,公開招商文件中明確還應進行表決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招商文件確定的表決方式表決確定合作意向企業或合作企業。
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退出、合作意向企業轉為合作企業的表決事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招商文件確定的表決方式執行。若上述表決事項在招商文件中未規定,表決要求參照前款規定執行,但因項目出現重大風險等緊急情況,需由政府采取應急補位措施的除外。
四、經所屬經濟聯社(行政村)同意,單個經濟社(自然村)作為改造主體進行改造的或多個經濟社(自然村)聯合作為改造主體進行改造的,由參與改造的經濟社(自然村)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要求參照《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執行。多個經濟社(自然村)聯合作為改造主體進行表決的,參加人數和通過比例應分別計算。
五、經濟聯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體物業與經濟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體物業聯合參與改造的,經濟聯社(行政村)與經濟社(自然村)應聯合作為改造主體。
聯合參與改造的經濟社(自然村)經所屬經濟聯社(行政村)同意,與參與改造的經濟聯社(行政村)分別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表決要求參照《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執行,參加人數和通過比例應分別計算。
聯合參與改造的經濟聯社(行政村)在改造項目中所占土地面積在10%以下的,經濟聯社(行政村)可以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該項目的項目實施方案、引入合作意向企業或合作企業招商文件等事項均按照聯合改造的經濟社(自然村)表決結果來確定執行,該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80%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聯合改造的經濟社(自然村)對項目實施方案、引入合作意向企業或合作企業的招商文件等表決事項通過要求按照《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第四條規定執行。
六、若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表決,應當有該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該組織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本指引中要求由成員大會表決的事項(改造意愿和項目實施方案除外),可依法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表決。
若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表決,應當有該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
七、鼓勵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中引入公證程序進行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同步表決多個事項,涉及不同表決主體和通過比例的,應按照規定分別計算。
八、《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九、《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未列明的其他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參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三舊”改造標圖入庫和用地報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1〕935號)、《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穗建規字〔2021〕5號)及相關省市政策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指引實施前已經完成的表決事項不適用本指引。已批項目實施方案的舊村改造項目,其尚未按規定完成的表決事項,既可按照批復要求進行表決,也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表決。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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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頭條-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自2022年8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