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農民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要相信法律,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用極端手段。(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
農民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相信法律,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用極端手段。(1)在職業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推諉,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可以請律師,沒錢打官司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相應的幫助。
征地過程中如何維護農民的權益
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并不完整。由于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現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于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統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臺土地登記監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臺之際,繼續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予優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準,將國家的土地征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小股東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
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維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
被拆遷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強拆是指開發商或拆遷公司與業主就拆遷補償未能達成協議,經過一定法律程序由法院組織的強制拆遷行為。
應當先看該告知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如果遭遇非法的強拆應當保存好相關證據,及時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的規定:有《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前者需要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后者可以由征地單位發布。
第四條,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如何維護自己的勞動合法權益
維護自己的勞動合法權益方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者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罰的,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該內容由 王祖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農民工維權有以下這些法律:
《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及實施若干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集體合同規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
農民工如何學會維權?
1、提高自身素質,學法懂法用法。國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勞資矛盾,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強勢企業與弱勢員工力量對比懸殊,本來就不平等。面對《勞動合同法》和強勢企業的種種招式,廣大員工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及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弘揚法治精神,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一旦發生爭議糾紛,要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者聘請律師代理,尋求法律援助。
2、依法簽定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入職前,先簽約。能簽定書面合同的,就不搞口頭約定;能簽定勞動合同的,就不簽定聘用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因為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不同,前者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發生工傷、工亡等勞動關系糾紛適用勞動法律,待遇較高,賠償數額較多;勞務關系(如裝空調、雇保姆、學生打工)適用《民法通則》區分過錯責任,按民事賠償處理。
3、加入工會組織,依靠工會維權。工會是“職工之家”, 加入工會,就如回到溫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會組織維權。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工會的神圣職責。各級工會要積極為廣大勞動者說話辦事,致力于解決實際困難。《勞動合同法》有11個條文賦予工會監督職權。如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注意收集證據,依法追討工錢。被老板拖欠工資,應當通過正當途徑解決,不能采取過激行為或者暴力手段,否則會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錢沒有討到手,自己先鋃鐺入獄。平時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合同書、花名冊、電話簿、工資單、工資卡、出勤卡、工作牌號或者工作量單,必要時請同事出來做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國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其中民工維權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動爭議仲裁條例等等。農民工維權可以選擇多種方式,協商不行的話,還有調解仲裁手段可以使用,還是無效的話,農民工還能發起訴訟,這些都是合法的維權手段。
法律依據
《農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解除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用人單位不得以農民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農民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集體合同的,農民工享有集體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農民工的勞動用工、工資發放、考核獎懲等內容的規章制度;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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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農民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