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集體不給外嫁女分紅配股?外嫁女應該這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歷史及當地風俗原因,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仍存在歧視婦女,不平等對待婦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體區別對待本村村民,不給本村戶籍外嫁女或其
雖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已施行二十多年,但由于歷史及當地風俗原因,部分村集體經濟組織仍存在歧視婦女,不平等對待婦女的情形,例如有些村集體區別對待本村村民,不給本村戶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紅配股。
律師在辦理村集體損害婦女權益、違規不給本村戶籍外嫁女或其所生子女分紅配股類型案件中發現,許多外嫁女(子女)因沒有聘請律師,不了解法律程序,就直接向人民提起訴訟,要求村集體配股及分紅,結果卻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后面的村集體是否應當分紅配股更無從談起。法院不予受理自有其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予受理的法院認為,因外嫁女(子女)起訴時并未取得成員資格(即非股民),或沒有證據證明其有成員資格,故外嫁女(子女)與村集體間的糾紛不屬于民事主體間的糾紛,故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外嫁女(子女)應怎樣做才能確認其成員資格及要求分紅?以下方法走,維權枕無憂。
一、先向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起行政處理申請。
外嫁女(子女)與村集體關于分紅配股的糾紛,有別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糾紛,故法律對此類糾紛在程序上亦有特別規定。村集體不給外嫁女(子女)分紅配股,一般都是以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的形式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集體剝奪外嫁女(子女)配股分紅權,有些是根據違法的自治章程規定,有些是根據村民會議決定,根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外嫁女(子女)與村集體的配股爭議,外嫁女(子女)第一步應先向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行政處理申請,請求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村集體分紅配股,而不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二、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的,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大致有兩種結果,一是責令村集體給外嫁女(子女)分紅配股,二是駁回外嫁女(子女)的處理請求。如果是駁回外嫁女(子女)的處理請求,因行政處理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外嫁女(子女)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經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不給外嫁女配股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是違反《憲法》關于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婦女權益的規定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法院會認定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駁回外嫁女(子女)的處理決定違法,會判決責令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重新做出正確的處理決定,此時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就會重新做出責令村集體向外嫁女(子女)配股的行政處理決定,村集體沒有再就重新作出的處理決定提出復議或起訴的,該行政處理決定經過法定期限后生效,外嫁女(子女)即具有股民成員資格。
三、政府責令村集體向外嫁女(子女)分紅配股的處理決定生效后,如村集體仍不分配分紅款的,外嫁女(子女)可視情況要求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政府責令村集體向外嫁女(子女)分紅配股的處理決定生效后,村集體未主動向外嫁女(子女)支付分紅款的,即可請求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實務中,有些鎮政府或街道辦在行政處理階段會直接對未分配的分紅作出處理,有些鎮政府或街道辦亦會認為分紅屬于民事糾紛,不應由政府處理,這樣導致各地法院在執行在該類型案件處理方式均不同,有些地方法院可以根據政府的申請,直接受理執行申請,有些法院亦會以執行請求不明確為由不予受理執行申請,需要申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分紅款,因此時外嫁女(子女)已經經行政處理決定確認了其成員資格,已屬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的糾紛,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該民事糾紛,判決村集體是否應當支付分紅款。
四、申請確認成員資格須盡早
有很多沒有成員資格的外嫁女(子女)維權意識不高,或認為本集體一直沒有多少分紅,就沒想過要去走法律程序維權確認成員資格,但當本集體土地突然被征收,有高額征地款時,沒有成員資格的外嫁女(子女)才下意識向政府申請行政處理維權。然而這樣行政處理申請日必然在征地之后,有些法院認為,征地款是發生在行政處理申請之日前,即發放征地款時外嫁女(子女)并沒有成員資格,成員資格確認日在后,故不會支持其要求集體組織支付行政處理申請日前的征地款或分紅款。但律師認為,產生此類型案件的本質是部分村集體男女平等意識淡薄,外嫁女(子女)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追求的就是平等待遇,人民法院應當從男女平等的角度出發,非外嫁女(子女)自什么時候開始就是該村集體組織成員,外嫁女(子女)也應當在相同時間取得該村集體組織成員,外嫁女(子女)成員資格的起始日應與其它非外嫁女(子女)取得成員資格的時間一致。而且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征地款或分紅款的案件為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而不是無依據地當然認為發生在行政處理申請日后的征地款或分紅款都不應得到地支持。
五、外嫁女(子女)成員資格確認案件的新變化
以上處理程序是以廣東省內的政府、人民法院處理過的案件為藍本總結而成,其它省的政府、法院也有不盡相同的做法,有些法院在外嫁女(子女)沒有申請行政處理就直接受理外嫁女(子女)請求集體組織分紅的申請,然后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直接認定該外嫁女(子女)是否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在2019底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還裁決過認為法律未授權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但律師認為,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本身沒有問題,但萬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決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犯了外嫁女(子女)等其它當事人的權益,那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行為或違法決定是否無須糾正?如果可以糾正,那法律途徑又是什么?不是政府處理?又不是法院處理?那受侵害的當事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律師認為,造成各地處理方法不一致的原因是沒有統一的規定規范,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出臺針對該類型案件的處理指引,統一處理、裁判標準,避免各地出現處理不一的情形。
外嫁女的責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紅基于本村戶口和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結婚未取得新承包地、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況下,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當然有,請注意戶口還在本村,就意味著外嫁女的責任地還在本村!一、征地分紅的基礎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紅的基礎是:本村戶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拓展延伸
農村外嫁女的股份繼承權:是否應該擴大至子女一代?
農村外嫁女的股份繼承權一直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對于農村外嫁女來說,她們在婚后離開了原村莊,但仍然是該村莊的股東之一。因此,是否應該讓她們享有股份分紅,以及是否應該將這種權益擴大至她們的子女一代,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討論點。
一方面,支持者認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與原村莊的聯系,應該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權益。他們主張,外嫁女為了家庭的利益離開了村莊,為村莊做出了犧牲,因此應該得到相應的回報。同時,他們認為外嫁女的子女也應該享有這種權益,因為他們是外嫁女的血脈延續,應該與其他村莊成員一樣被平等對待。
另一方面,反對者則認為,外嫁女離開了村莊,已經失去了作為村莊股東的身份。他們認為,股份分紅應該是基于實際參與和貢獻的原則,而不應該僅僅因為婚姻關系而享有。他們擔心,如果擴大股份繼承權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會導致濫用和不公平的情況發生,損害其他村莊成員的利益。
綜上所述,農村外嫁女的股份繼承權是否應該擴大至子女一代,是一個需要權衡利弊的問題。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該考慮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確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這需要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決策,以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結語
在制定農村外嫁女股份繼承權政策時,需要充分權衡利弊,確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外嫁女離開村莊后仍保持聯系,應享有與其他股東相同的權益,同時子女也應得到平等對待。然而,需防止濫用和不公平情況,損害其他村莊成員利益。政策制定應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并結合實際情況,以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這段內容講述的是關于征地分紅和外嫁女責任的問題。征地分紅的基礎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分紅的基礎是本村戶口和在本村有承包地。在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或離婚或喪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況下,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當然可以,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戶口仍在本村,那么外嫁女在家庭中的責任仍然在本村。
一、征地分紅的基礎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紅的基礎是:本村戶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
二、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結語
此外,如果外嫁女戶口已遷出本村,但在本村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內,則仍需承擔本村的責任。而如果婦女離婚或喪偶,則需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其原承包地的歸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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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我村集體不給外嫁女分紅配股?外嫁女應該這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