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權: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公平”的原因,在我國,宅基地集體所有意味著農村宅基地建房應當公平,宅基地實際使用中的“不公平”引發了諸多現實問題,如,村民宅基地糾紛增多。有人在自媒體上設問,按1982年宅基地證蓋房面積少了怎樣辦等。目前,處
在我國,宅基地集體所有意味著農村宅基地建房應當公平,宅基地實際使用中的“不公平”引發了諸多現實問題,如,村民宅基地糾紛增多。有人在自媒體上設問,按1982年宅基地證蓋房面積少了怎樣辦等。目前,處理宅基地糾紛的“細則”是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細則”)。
今日說法:宅基地所有權
一、宅基地集體所有的含義在我國,宅基地集體所有由法律規定,如,《憲法》第十條第二款后半句規定,宅基地也屬于集體所有。集體所有也意味著農村宅基地建房應當公平。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討論宅基地使用方案等。責任制實行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被削弱,多數宅基地使用實踐以實際占有根據,如,分戶建房等。
宅基地集體所有還意味著,無論是本村村民,還是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利用宅基地建房僅取得使用權,宅基地所有權仍歸集體,如,“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前述規定,農村住宅拆遷時,宅基地補償款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宅基地集體所有也意味著,宅基地與非農業建設用地應分別安排,或者規劃,以此確保宅基地不減少。“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于不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了解前述“細則”,不少宅基地被登記為非農業建設用地。
二、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公平”的原因在農村地區,宅基地建房確實存在“不公平”現象,究其原因,不公平的現實主要是相關部門對宅基地的錯誤理解。其內容主要包括:宅基地與自留地價值沖突的處理、宅基地與商品房建設用地的屬性,以及農村住宅拆遷的安置等。
在村莊規劃內,不少宅基地以自留地,或者自留山的形式存在,其中,自留山主要是山區,或者丘陵地區的村莊。自留地、自留山的分配主要是歷史原因,其中,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計劃經濟時代,由生產隊分配給村民發展農副業,以解決村民口糧不足的問題。第二階段是,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后,由生產隊將未登記的農業用地分配給村民使用。
農村家庭分配自留地等以當時的家庭人口為根據,當農村家庭人口增加,或者減少并不調整自留地。從自留地、自留山形成的歷史分析,分配的目的,旨在補充,或者增加村民的收益。改革開放后,村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得收入,據此,宅基地與自留地價值發生沖突時,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應以村民居住權優先。
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位被削弱,多數農村宅基地安排方案并沒有通過村民會議表決,而是以實際占有、使用自留地、自留地為根據,此為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公平”的主要原因。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宅基地與商品房建設用地屬性混同,以及農村住宅拆遷的安置則是影響農村宅基地建房則是利益誘因,在此不再贅述。
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公平”的原因
三、“細則”中最佳解決宅基地糾紛的規定目前,我國對宅基地的分配、確定,以及分戶、轉讓等的規定非常分散。不少地方政策又背離了“細則”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據此,行政、司法實踐倘若根據地方政策解決宅基地糾紛,其處理結果并不是“最佳”,“細則”中最佳解決宅基地糾紛的規定如下:
“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據此,拆遷、改建、翻建農村住宅的,宅基地面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但“翻建”不包括修繕。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據此,在前述情形下,未分戶村民在拆遷時也享有相應利益,分戶時不足部分可以補充面積。
“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句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據此,該情形不得超過地方政府規定標準。第二句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據此,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與其他方式不同。
“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句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據此,進城落戶的村民等對農村住宅需及時修繕,防止坍塌。第二句規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據此,農村新增人口符合分戶條件,可依法申請前述用地作為宅基地使用。
“細則”中最佳解決宅基地糾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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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按1982年宅基地證蓋房面積少了怎樣辦”的設問而言,其解決辦法如下:一是,1982年宅基地證上登記的面積是否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如,已超過,從最佳解決的角度考慮,就現有面積申請蓋房。二是,從宅基地獲得來源分析,繼承取得宅基地可行使相關權利,其他方式取得宅基地以實際面積申請蓋房。
法律分析:
可以進行協商,或者找政府予以解決,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著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宅、“空心村”現象,土地閑置、利用效率低下現象普遍。在當前建設用地供需緊張的情況下,大量閑置的農村宅基地不但浪費資源,而且使城市和農村的發展受限,需要及時對其進行盤活利用,統籌利用資源。
(一)農村土地利用規劃滯后、用地方式粗放。雖然一些先進地區的村莊在鄉鎮的指導下,按照農村發展要求開展新農村建設試點,取得一定成績,但是普遍的來說,農村用地的使用還是按照自發隨意形式建設比較多,造成農民建宅基地無章可循、布局混亂,而農村內部因為道路進出不方便,農民更愿意到村周圍寬闊的地方建設,導致農村建設用地按照一種“攤大餅”的方式擴張,這些建設又往往要占用耕地,而村內宅基地卻閑置下來,沒有進行改造利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浪費現象嚴重。
(二)農村宅基地仍存在的私有化觀念,一戶多宅現象普遍。村民習慣于將宅基地作為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對待,很多祖輩傳下來的宅基地自己不居住,也不向村集體主動退回,仍然到到村莊外圍新建寬敞的住宅,形成了大量的一戶多宅的現象,而宅基地的退出機制在農村還未得到充分的接受和支持,村集體向村民收回多占的宅基地時會受到較大的阻力,一般難以收回。與此同時,宅基地的隱形交易市場活躍,有些村民將多余的宅基地通過私下交易的形式出售給需要的人來居住,導致原本是只有本村居民才能享受到的無償使用的宅基地變成了具有價值的個人財產,使宅基地使用局面更加混亂。
(三)農民違法占地、未批先建現象突出。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農村家庭申請住宅用地的,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宅基地申請者無償提供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農民法律意識單薄,基層政府政策、法律宣傳不到位,很多農民認為建房前一般只要村級同意,就開始建設,導致了農民建房的隨意性,使得農村宅基地的規模無序增加。
●農村宅基地政策不合理
●農村宅基地上建房所有權問題
●農村宅基地分配不公平怎么辦
●為什么農村宅基地會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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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問題歸什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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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宅基地所有權:農村宅基地建房“不公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