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地如何維權,非法征地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維權:(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存在違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時,被侵權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
非法征地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維權: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存在違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時,被侵權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處申請,查處申請應當附上權屬證明及違法征地占地的證據等材料。
(2)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一、征地補償爭議怎么處理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3、征地糾紛行政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4、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進行起訴處理;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二、土地征收公告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合法的土地征收公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公告必須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準之后實施。
征地方案是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后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征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內容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征(占)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征地紅線圖等材料。
征收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征地方案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非法征地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維權: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存在違法征地、占地的情形時,被侵權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查處申請,查處申請應當附上權屬證明及違法征地占地的證據等材料。
2、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一、農村征地拆遷程序違法怎么辦
被征地人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征地主體違反征地程行為同時構成對被征地人合法權益侵害的,還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為了保證征地權的有序運行,征地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義務,如果征地主體違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行為被確認違法、撤銷、變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責任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復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考慮行政程序本身的特點,我國行政訴訟法一方面規定違反程序可以導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以至被撤銷,宣告無效,同時,又補充規定,違反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宣告違法,也未必會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給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從實踐來看,我國對違反程序的行為區分如下情況:第一,以程序瑕疵不影響權利義務為由,不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第二,嚴重違反程序,確認違法;第三,確認違法,并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土地征收中,因程序違法而導致行政行為被認定違法并撤銷的情況并不多見。如廣州大學城這一占地43.3平方公里,其中有2萬多畝耕地,1萬5千畝基本農田的大規模拆遷案,法院最終仍然是在認定程序違法的前提下,支持了政府的征地和拆遷決定。
對程序違法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不撤銷或宣告無效,行為效力未受影響,但這并非意味著這種行為可不受追究,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仍應承擔其相應的程序違法后果。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55條、行政復議法第34條均規定,違反程序規定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人民法院也可以據此發出司法建議。
2、行政賠償責任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規定: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的,受害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請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9條2款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確定了土地征收侵權的行政賠償制度。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收的過程中違反了《憲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并造成了被征收人土地權益受損的后果的,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所以,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行政訴訟的途徑對自己的權益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賠償的范圍計算上,依《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不賠償間接損失。
雖然我國征地程序違法的責任制度不承認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作人員具有外部主體資格,不能成為外部侵權責任主體,但從內部來說,還是作為主體存在的,對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作人員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我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行政追償責任制度。行政追償中,政府及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的是一種財產責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行政處分。
二、政府征地必須要有哪些征收文件
1.在征地依法報批前,需要有一個文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這個文件是提前預告的作用,被稱為征地告知書,也叫“擬征地公告”。關于這個文件,如果被征收人不滿意可以要求聽證,確有必要的,相關部門應當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聽證。
2.征收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制定“一書四方案”。所謂“一書四方案”,分別指的是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這些文件需要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等審批通過實施征收行為的時候,“一書四方案”可依申請公開。
3.征收土地需要有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政府下達的批復文件。因為法律規定除了某些特定情況(如村民建設住宅)外,進行建設均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需要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這種土地性質的轉變必須向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進行報批。如果沒有征地批文,征地就是違法的。而且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確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是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4.在征地批文下達后十日內,征收土地的地方政府應當在被征地所在地進行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會同制定補償費用的分配和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方案需要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6.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文件是安置補償協議。協議一定不能是空白的,對于貨幣補償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房的面積、位置,以及違約責任等都需要在補償協議里寫的清楚明白。而且在文件經過審核蓋章后,自己要保留原件以免日后出現爭議,卻因沒有協議原件維權困難。
對拆遷安置不滿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就會立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一、拆遷糾紛訴至法院不予立案的幾種情形
(一)過程性行為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通常會進行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工作,這些行為都尚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一般稱為過程性行為,而可訴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成熟性,因此過程性行為不可訴。
(二)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這里所指的不產生外部效力的行為,一般是指行政機關的內部溝通、會簽意見、內部報批等行為,這些行為并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因此也不可訴。
(三)內部層級的監督行為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律規定了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監督。有的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人民政府履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法律法規規定的內部層級監督,并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也不具有可訴性。
(四)信訪辦理行為
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因此不具有可訴性。
二、可以征收拆遷的情形
(一)《土地管理法》第2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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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非法征地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