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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的表現: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買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時,不能僅僅看到其相對低廉的價格,更應當看到其特殊的風險。筆者認為,購買拆遷安置房并非明智之舉,因為要順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時間過長,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是任何人都難以預見和避免的。買方所獲得的只是有限的差價,而其可能損失的卻是整個房屋。
可以。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的交易風險大了許多。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
2、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3、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一、二手房買賣需要注意哪些騙局
1、利用虛假身份騙取定金及購房款
施騙者多是偽造虛假身份,利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為誘餌,在辦理房屋更名過戶手續之前,向購房者索要定金及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一旦購房者交付款項后,施騙者便逃之夭夭。
2、利用虛假房證騙取定金及購房款
施騙者多為交易房屋的承租人,利用能自由出入交易房屋的有利條件,偽造房屋產權證,通過信息站刊登虛假的賣房信息,造成購房者產生誤會后向其交納定金或購房款,因而上當受騙。
3、假借購房騙取交易房屋
貸款購買二手房的審批程序都要求賣方先將房屋辦理至買方名下后,由買方再向銀行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施騙者往往就是利用這種貸款審批程序,實施詐騙行為。
4、賣房人惡意轉移資產交易更名無法完成
賣房人與其他人有債務糾紛,急于將名下房產變現,由于此時房屋處于自然狀態,交易可以受理,但房產尚處于賣房人名下,一旦被追債,賣房人名下房產被司法查封,交易更名將無法完成,此時如果買房人已將購房款付給賣房人,就存在索要房款問題。
5、房產中介違規經營造成風險
中介公司守法經營意識、規范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個別中介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直接導致房屋交易風險的頻繁發生。
二、拆遷安置房購買注意事項具體有哪些
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違約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如果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最終,買房人將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就很難預測了,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離婚時拆遷房分割方法如下:
1、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拆遷房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應該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且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拆遷房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該被拆遷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這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拆遷后的房產分割:權益保障與合理分配
拆遷后的房產分割涉及到權益保障與合理分配的重要問題。在拆遷過程中,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需要依法進行房產分割。首先,要明確各方的權益,包括原房主、政府、新購房者等,確保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其次,要進行合理的分配,考慮到各方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確保分割結果公平合理。可以通過與相關部門協商,制定分割方案,或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同時,要注重社會公眾的參與,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確保分割過程的公開透明。只有在權益保障和合理分配的基礎上,拆遷后的房產分割才能得到有效解決,為社會穩定和居民福祉做出貢獻。
在離婚時,對拆遷房的分割是一項重要任務。根據具體情況,拆遷房的歸屬權可能是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在拆遷后的房產分割中,保障各方的權益和合理分配是關鍵。我們應當確保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并考慮到各方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同時,注重社會公眾的參與和意見,保持分割過程的公開透明。只有在權益保障和合理分配的基礎上,我們才能有效解決拆遷后房產分割問題,為社會穩定和居民福祉做出貢獻。
實踐中很多婚前房產在婚后被拆遷,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離婚的時候一方主張是自己婚前個人房產的自然演變,而另一方就主張自己作為配偶以及家庭成員,根據拆遷政策對拆遷補償利益是享有權利的。一方婚前房產婚后拆遷獲得的補償利益,另一方要想分割,必須是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此時配偶作為家庭成員,是拆遷補償所要考量的因素時,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
(2)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遷獲得的補償利益(補償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據規定補償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3)如果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拆遷,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一方可以選擇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積來取得安置房或補償款,兩種補償方式的選擇存在差異。不可否認如果一方選擇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進行補償,配偶是應獲得相應的財產權利,但這種權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規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據當地的拆遷政策作出選擇后產生,如果一方最終若未按人口方式結算,也會按照原房屋面積結算,故配偶所享有權利價值不應超出一方在作出選擇時的意思表示。換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財產權利是一方因選擇按人數結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積結算多出的財產。
一、拆遷安置房買賣的法律風險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在某些極端的情況下,一套拆遷安置房在最終過戶之前,可能已經被買賣了十幾次。拆遷安置房的買方是無法從買賣合同中獲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歸屬最終取決于過戶情況:誰最終取得了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證,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個買方則在所不問。許多拆遷安置房的買方認為,買賣合同已經簽了、房款已經付了、房子也已經裝修過了,就算賣方違約,還能把我從房子里趕出去不成?可事實上,完成過戶手續的買方將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并有權要求原來的購房者搬出拆遷安置房屋。
(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1、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
2、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一方面,拆遷補償款屬于被拆遷房屋的變形物,而不屬于孳息。變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滅失為其產生的前提;而孳息的產生通常并不依賴于原物的滅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產生的。拆遷補償款不能適用孳息所有權隨交付變動的規則。另一方面,拆遷補償款是賣方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的,并非沒有合法的依據,因而不屬于不當得利。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在一起案件當中,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認為賣給買房人的價格太低了。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繼而卷入到賣房人的家務當中。最終,買房人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卻又面臨新的難題。賣房人有多個繼承人,有的已經赴海外定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不得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送達,就很難預測了,而訴訟也將因此被拖延下去,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在實際生活當中,由于拆遷安置房與普通商品房之間通常存在著較大的差價,因而拆遷安置房交易行情還不錯。雖然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辦理款項及房屋交接手續,五年后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做法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屬于合法行為;但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交易風險大了許多。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
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當房價大幅上漲之時,賣房者完全可能違約將房屋再次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
第二,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
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買方認為,房款已經全部結清,自己已經入住,則拆遷補償款應當屬于買方。從法律上來講,拆遷補償款應當仍然屬于賣方。因此,賣方在已經收取了購房款之后,仍然有權利獲得拆遷補償款。
第三,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如果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最終,買房人將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而至于多長時間能夠完成,就很難預測了,買方也就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除此之外,國家稅收、信貸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變化,也會使得買賣雙方對于交易的得失進行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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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給予貨幣補償的標準是按照每平方幾百元的價格來進行不同的補償,房屋拆遷給予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標準是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的價值可以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一、房屋拆遷賠償款遲遲不給怎么辦?
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可以就協議的履行到法院起訴。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如果拆遷部門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補償款,那被拆遷人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去起訴要求履行。
拆遷賠償款一般四十五個工作日到賬。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
拆遷安置房的交易一般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實際生活當中,由于拆遷安置房和普通的商品房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價。因此,還有很多人愿意購買拆遷安置房。很多人也是第一次購買安置房,不知道應該注意什么問題,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了一些信息,大家在購買安置房的時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安置房的交易風險
購買安置房要注意一些問題,因為安置房有一定的風險。第一點,安置房的房價上漲很容易使賣家出現違約的情況。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取得房產證起,只有在五年之后才可以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五年的時間里,房價的走勢隨時會發生變化,房價大幅上漲的時候,賣房者可能會將房屋賣給出價更高的買方。第二點,買方也不能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城市擴展的時候,很多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拆遷的情況也經常會出現。拆遷部門支付的補償金通常會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買賣雙方也可能對拆遷的補償金的分配發生爭議。很多賣方會這樣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的話,拆遷的補償款就應該屬于賣方,很多買方會認為,房款已經結清了,自己入住了,拆遷的補償款就屬于買方。第三點,拆遷方會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交易時間太長,很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會出現糾紛。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了,賣房人的繼承人對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過戶,就要和繼承人進行交涉。交易的結果就很難預測了,買方可能會出現損失。除此之外,國家的稅收、信貸等政策的調整變化,都會使雙方的交易發生變化。
購買安置房要注意什么
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手續和購房普通商品房的手續是一樣的。購買拆遷安置房,一定要有了房產證再進行交易。購房者在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時候,要對賣方有一定的了解。進行安置房交易時,要注意安置房是否有政府的補貼還有政府的限制,這些都必須要調查清楚。買方還要注意查看賣方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問題,轉讓合同的時候,還要把安置房涉及到的證件和材料給轉交給買方。同時,在交易的過程中,還要和賣方簽訂拆遷安置房的購買合同,合同中要明確地約定雙方的辦理產權過戶時間、違約的責任還有處理辦法等等,這樣就可以保障對方違約的時候能夠順利地退房,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房屋的質量問題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一般來說,安置房的利潤是被套死的,建筑商有的時候會出現偷工減料的行為來增加一些利潤。一般來說,一些有保障的安置團隊建造的房屋質量會好很多。房屋交易的時間問題也是我們要注意的。為了避免影響安置房的低價震蕩樓市,政府一般會對安置房的交易時間做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安置房的交易時間越長,交易的風險就越大,房主為了自身的利益會做出違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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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正式公布了《2008年蘇州市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新的市場價格將市區住宅基準價至少提高了1200元/平方米。與此同時,市房管局也下發了《2008年蘇州市房屋裝修及部分附著物參考價格》,并與市物價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確定2008年度蘇州市房屋基本重置價格的通知》。三項新規的出臺,使得蘇州市區各片區的拆遷補償標準全線上浮。
市房管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近幾年來各種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導致各類結構房屋造價不同幅度上升的情況,當前的各類房屋基準價以及裝修、附著物價格標準已與市場不相適應,因此市房管局與市物價局經測算論證,公布了相關房屋基本重置價,以及房屋裝修及附著物價,以此整體提高了蘇州市區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最低補償標準。
近日,市政府根據市區房價逐漸走高的趨勢,按需發布了2008年蘇州市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根據新的市區房地產市場價格標準,蘇州市區住宅基準價最低為3700元/平方米,最高為7400元/平方米,至少比上一輪標準提高1200元/平方米。這個最低補償價格不是區域中的最高價,也不是最低價,而是反映了正常市場情況下的價格,基本還原了房地產市場的本來面目,目前市場高價則有炒作的因素。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對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將更有助于保護被拆遷市民的合法權益,并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更加規范。
一、商鋪拆遷租戶補償多少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和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為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低于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按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計算。
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為被拆除房屋同區域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
本條所稱的單價,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
已購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場單價,由各區、縣政府按其劃定的區域范圍定期公布。
價格補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委、市房地資源局制定。
一、蘇州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蘇州市鐵路項目人民政府規定
1、經采樣評估,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基數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業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層每平方米15100元;
沿次要道路二層每平方米9710元;
沿次要道路三層每平方米7550元。
(3)綜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業倉儲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遷補償費。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按500元發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計算),增加100元搬遷補償費,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發放二次搬遷補償費。
(2)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按500元發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計算),增加500元搬遷補償費。
3、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
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發放。發放中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征收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征收非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城市房屋拆遷怎么估價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1、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2、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3、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三、遇到宅基地拆遷問題怎么辦?
找律師,律師可以: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風險1:產權不清晰
很多安置房在買賣時可能還沒有取得產權證書,因此最終誰是產權人還不明晰,有可能最終該在買賣協議中簽字的賣家沒有簽,不該簽的卻簽了,從而導致買賣合同效力出現問題引發房產糾紛。
風險2:交易時間長
一般安置房的交易時間會比較長,所以其買賣過程中不可預見風險就會越多。如上文提到的第一類安置房賣方要在五年后才能交易過戶,這中間出現不可預見因素和糾紛的可能性也大,如賣方因房價上漲而毀約、賣方死亡、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風險出現,這些風險都會給買方帶來一些難以解決的麻煩。
風險3:稅費風險
很多安置房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稅費承擔主體及方式,或者因為買賣期限較長導致國家政策變化產生了新的稅費,從而可能導致買賣雙方因稅費爭議而產生糾紛。另外,安置房在過戶時可能需要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雙方也應對此進行明確約定,防止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一、購買沒有房產證安置房有什么后果
1、購買這樣的房子肯定是有風險的,房價上漲容易誘使賣方違約。按照政策的規定,賣房者要在取得房產證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夠將房屋過戶給買房者。在這漫長的五年時間里,房價的走勢無論是誰都難以預料的。
2、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再度拆遷的補償利益。在城市擴展的過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遷安置房再次面臨拆遷也并不鮮見。此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拆遷安置房的交易價格,而買賣雙方也因此對拆遷補償金的分配時常發生爭議:賣方認為,房子還沒有過戶,則拆遷補償款當然屬于賣方。
3、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交易時間過長,則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都將誘發糾紛。如果在完成過戶之前,賣房人死亡了,而賣房人的繼承人對于該買賣合同產生爭議,買房人為了完成過戶,就不得不與從未謀面的繼承人進行交涉。買房人將不得不選擇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二、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之前有哪些注意事項?
1、房屋產權和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唯一憑證,沒有房產證對買房人來說是有極大風險的。房主可能將房產證進行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有些房屋共有權共有好多個,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房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房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2、明確成交價格和稅費責任
在簽定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正式的成交價格,還有交易的時間,交易稅費,還有稅費到底由買賣雙方的哪一方負責。
從現行稅收政策來看,房產買賣過程中歸房主交納的稅費為: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歸客戶交納的稅費為:契稅,土地出讓金,印花稅(與房主各交一半)。
3、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
簽定此條款時十分重要,如果有一方出現違約責任,應擁有怎樣的權利,在簽定合同時雙方利益上得到怎樣的補償都要約定清楚,違約金的數量以及交付時間應寫得毫無異議。
4、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
雙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數量和時間,確保買方出現拖欠或減少階段支付金額的情況時有據可依,較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在二手房買賣案例中存在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卻因為批貸不成而導致交易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為了避免浪費無謂的時間,業主應盡早對客戶是否能被批貸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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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蘇州拆遷房房價走勢圖最新信息,蘇州拆遷房房價走勢圖最新信息查詢
投稿:曹睿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