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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拆遷投訴電話是:12319。
主要接收以下情形的舉報:
1、土地違法行為違法批地,違法占地,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破壞耕地,其他土地違法行為;
2、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違法勘查,違法開采,違法批準探礦權、采礦權,違法轉讓礦業權,其他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3、規劃違法行為未批先建行為、未按規劃許可建設行為、未報送竣工驗收資料行為、未驗線或驗線不合格繼續建設行為、未設置公示牌行為。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1、首先要保護好自身安全,沉著冷靜應對,不要盲目使用暴力抗拆,。
2、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最好多報幾次,撥打報警電話時手機要錄音。
3、選取安全位置對強拆現場進行攝影攝像取證,為后邊維權收集好證據,注意一定要錄到強拆指揮者的畫面。
拆遷可以向拆遷的監管部門投訴,如果是非法強拆,當事人可以去紀委舉報,也可以去信訪部門投訴。此外,根據法律法律規定,當事人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拆遷補償糾紛解決途徑
拆遷補償糾紛解決途徑通常有多種選擇。首先,當您遇到拆遷補償問題時,可以嘗試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例如當地政府拆遷辦公室或城市規劃部門。他們可能會提供補償方案或解決方案。其次,您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咨詢專業的律師或法律機構,以了解您的權益和法律途徑。此外,您還可以考慮通過仲裁或調解來解決糾紛,這是一種相對快速和低成本的解決方式。最后,如果以上途徑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考慮提起訴訟,通過法院來解決爭議。總之,選擇適合您情況的解決途徑是解決拆遷補償糾紛的關鍵。
拆遷補償糾紛解決途徑多樣。可向監管部門投訴,非法強拆可向紀委舉報或信訪部門投訴。法律規定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對違法行為追責。解決糾紛可與相關部門協商,尋求法律援助,考慮仲裁或調解。無法解決可提起訴訟。選擇適合的途徑是關鍵。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舉報電話:
12336,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鞥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如果政府征收土地價格極低的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8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于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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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報警處理。
2、打12348紀檢、法律、信訪舉報專線電話進行舉報。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責成有關部門或鄉、鎮政府,依法組織強拆。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的強拆。
關于印發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治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府,蘇分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現將《蘇州幣城.市房屋拆遷治理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己由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制定并經省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批準,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為準確理解和運用《市條例》,規范拆遷行為和統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關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審批程序
(一)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受市建設局委托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吳中區、相城區建設局受市建設局委托對本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行使拆遷管理職能。
(二)受委托單位在報批拆遷許可證、公告、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連同報批的文件資料一起送市拆遷辦審查。市拆遷辦審查后報市建設局批準。
二、拆遷許可證、停辦通知等審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門對申請拆遷事宜進行審查時,按分段審查形式進行。
1.當申請人提供《市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文件后,由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申請人對規劃紅線范圍進行勘查核對,確定拆遷范圍。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意見書。
2.勘查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評估等工作,以便申請人預備資金。房源和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計劃和方案。
3.申請人提供全部文件資料后,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市條例》規定的審查期限內完成審查工作,審查工作應圍情況和拆遷計劃方案的可行性來進行。
(二)《市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拆遷范圍確定后”是指頒發拆遷許可證之日起。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折過項目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7內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及時辦理解凍手續。
三、其他管理問題
拆遷項目結束后,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應及時通知拆遷管理部門,由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審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制作驗收合格單。對驗收不合格的,拆遷管理部門應責成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及時整改,有違法行為的,經查實,依法予以處罰。
四、補償形式及相關拆遷協議的簽訂
(一)直管公房由房產管理局與承租戶解除租賃關系。拆遷人憑承租人的退租手續,分別與房產管理局和承租人簽訂貨幣補償安頓協議。單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遷人意見。
(二)拆遷人提供的房源作為產權調換房源,除此以外不作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產權調換協議書。
(三)折遷人在交付產權調換房屋時,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房屋所有權登記證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原
件和拆遷許可證的復印件。
用二手房進行產權調換的,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有租賃關系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必須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賃關系的證實,或者另行安頓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與拆迂人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書。
(五)單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給職工居住且未變更戶名的,拆迂人根據原承租單位出具的分配證明和劃定各戶分配面積后,確定新的承租人,并與其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書。
單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給職工居住的(含單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確認。職工得到居住后另行開店經營的,按照《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變更承租人戶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憑戶籍證明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書。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憑戶籍證明并出具具結書后,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書。承租人死亡后,沒有同住家庭成員的或者轉讓未變更戶名的,必須先到房管部門辦理戶名變更。被拆遷人憑變更手續與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協議書。
五、被拆遷房屋的用途界定與面積認定
(一)公益事業用房。《市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公益事業用房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文教衛生以及社會公共福利性非生產經營性事業用房。不包括民營。
公益事業用房在實行貨幣補償時,按其所在區位的住宅房拆遷計算辦法結算。如實行異地重建的,當新建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出現不同結構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重生價格結算結構差價。被拆遷人需超出原規模進行建
設的,超出部分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承擔。
(二)《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實際開業經營使用的。對僅有變更手續,從未實際開業經營的或者已停業半年以上的,不予認定為非住宅(以營業稅單為依據)。
(三)《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標準:自營開業的,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用途變更手續,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出租開業的,還需提供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準租許可證后方能認定。
(四)改變房屋用途的面積認定:
l自營開業的,以土地用途變更面積確認營業面積。
如樓層也確為經營場所的,以實際丈量為準。
2.出租開業和直管公房原租戶開業的,以房屋租賃許可證批準的面積認定。
3.變更面積或者批準面積明顯大于實際經營面積的,以實際經營面積認定。
(五)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的分類詳見下表:
使用性質--單位性質--說明
商業
商業:指食品、飲料、煙草、日用百貨、紡織品、服裝、鞋帽、日用雜貨、五金、交電、化工、藥品、醫療器械、圖書報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車、摩托車及其零件、煤炭、計算機及軟件、辦公設備、首飾、生產資料等批零業店面
金融保險業:指各類銀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經營部位
娛樂業:指歌舞廳、電子游戲廳、游樂園(場)、夜總會等娛樂場所
餐飲業:指飯店、酒店、飯館、快餐店、小吃店(鋪)、冷飲店、茶館等
服務業:指理發及美容化妝業、淋浴業、洗染業、攝影及擴印業、托兒所、日用品修理業、家務服務業、殯葬業、刻字、印名片、曬圖、復印、譽寫、旅館業(各類賓館、旅館、招待所、大車店)、租賃服務業、旅游服務等經營店面
非商業
工業、倉儲業:工業指各類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等,詳細包括:食品加工制造業、飲料制造業、煙草加工業、紡織業、服裝及其他纖維制品制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制造業、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印刷業、紀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制造業、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化工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
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制品業、塑料制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制品業、各類機械設備制造業、武器彈藥制造業、儀器業表制造業等倉儲業指國家或地方的倉備、中轉、外貿、供給等各種倉庫、油庫、材料廠等
辦公:指寫字樓、非營業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質
六、竣工不滿5年的住宅的認定標準:
(一)整幢房屋為多層住宅的和企事業單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發建筑執照的日期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遷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驗收單的,以竣工驗收單的日期為準;被拆遷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驗收單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發的建房批復日期加6個月建設期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貨幣補償金額是指評估總額的10%(單指房屋合法面積)。
七、無地隊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積認定
已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的原集體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復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宅基地證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面積認定。
八、居住困難戶補償安置原則
《市條例》第二十人.條規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積是下限規定,實際安置中應實事求是,充分考慮以下原則:
(一)有限解決居住困難。所謂有限是指在原面積的基礎上適當解決居住困難。因此,拆遷人要排除戶籍中不居住在內的人員(包括租賃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價值不得低于被拆遷人應得的貨幣補償款。
九、被拆遷人(承租人)購房契稅和辦證問題
(一)被拆遷人產權調換或者貨幣撲償后自行購房的,其調換房或自購房價值與被拆遷房屋原面積評估價值相等部分(以評估總額為準)的契稅免征。超過等值部分的,全額征收。
(二)被拆遷人可憑拆遷協議書、納稅申報通知單、拆遷許可證復印件、購房合同、發票等材料到市契稅征管所申報納稅。
十、其他有關問題
(一)《市條例》中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均為工作
日。
(二)《市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是指拆遷人在拆遷現場宣布的提前搬遷期。
(三)各縣級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貫徹辦法。
(四)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五)《市條例》及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的拆遷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2001年11月30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蘇府[2001]77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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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投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一、征地違法強拆可能存在哪些犯罪行為?
1、故意傷害被拆遷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3、采用侮辱、誹謗的手段對被拆遷人的進行人身攻擊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征地拆遷公告需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三、征地拆遷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核與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實施。
針對房屋拆遷糾紛,您可以向以下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1.當地政府:您可以向政府提出投訴,讓他們知道您的情況。政府相關部門會負責處理此事。
2.拆遷管理部門:如果拆遷行為發生在拆遷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內,您可以選擇向他們投訴。
3.法院:如果拆遷裁決不滿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理和裁決。
請注意,在投訴過程中,請提供詳細的事件描述和相關證據,以便相關部門更好地了解您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
二、拆遷糾紛是否有時效限制
拆遷糾紛有時效限制,時效限制為六個月。當事人應當在訴訟時效范圍內提出訴訟請求,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過二十年的拆遷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針對房屋拆遷糾紛,您可以向政府、拆遷管理部門或法院進行投訴。請提供詳細的事件描述和相關證據,以便相關部門更好地了解您的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拆遷糾紛有時效限制,時效為六個月,超過二十年的糾紛法院將不予受理。
一、行為人遇到拆遷維權怎么辦?
拆遷可以撥打12348紀檢、法律、舉報專線電話舉報維權,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收集征收程序操作的違法點,或者收集相關證據向公安機關報警。拆遷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或財產權益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產糾紛的解決辦法
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三、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
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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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蘇州拆遷辦公室電話是多少,蘇州拆遷辦公室電話是多少號
投稿:黃璇諾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