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拆遷補償由哪個法院管轄,因征收補償問題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因征收補償問題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一、拆遷補償是否受法院管轄
因征收補償問題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法院管轄權的規定,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二、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第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
第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拆遷人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拆遷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不一定屬于專屬管轄,具體看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但對拆遷過程中對有關行政主體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管轄。因此,拆遷補償糾紛不一定全是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不一定屬于專屬管轄,具體看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但對拆遷過程中對有關行政主體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管轄。因此,拆遷補償糾紛不一定全是專屬管轄。
一、建筑設計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因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無法自行和解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法院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受訴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進行審理的前提。因施工工程屬于不動產,按照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合同約定排除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么
不動產糾紛管轄范圍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具有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均屬于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屬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考慮到不動產通常具有較大經濟價值及其不可移動的屬性,為方便法院審理、調查和執行,更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對不動產糾紛設置了專屬管轄制度。然而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所以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案由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管轄
●拆遷補償合同糾紛
●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款糾紛
●拆遷補償糾紛法院受理嗎
●《拆遷補償協議》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糾紛
●拆遷賠償協議官司
●拆遷補償協議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性質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內容?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意事項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還是行政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成立及生效問題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范本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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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管轄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熊澤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