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勝訴案例」京康律師打贏縣政府!為當事人找到補償標準,當事人王先生在湖北省某縣城擁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已經被納入征收范圍,但是當事人沒有收到任何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等,只看到房屋外面拉了一個橫幅,“配合拆遷”的字樣,當事人又想弄清楚自家的房
當事人王先生在湖北省某縣城擁有合法的房屋,房屋已經被納入征收范圍,但是當事人沒有收到任何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等,只看到房屋外面拉了一個橫幅,“配合拆遷”的字樣,當事人又想弄清楚自家的房屋是在什么時候納入的征收范圍,且補償標準和公告是什么,于是當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幫助其維權。最終取得了比較不錯的效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做足了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
律師觀點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政府信息公開是法律法規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機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后,一般要在20個工作日予以答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在代理征地拆遷案件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很關鍵的一步,因為當事人在遇到拆遷時手中一般沒有任何證據,只能先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調取,然后再去針對征收方的違法點去起訴,才能提高補償。
法院觀點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本院認為,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一般應當于20個做工作日作出答復,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后沒有任何答復,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沒有作出答復的行為違法,并且責令被告限期作出答復。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案情」 原告:劉香平,男,55歲,漢族,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企業總公司高級經濟師,住宜昌市T崗付六號。 被告:湖北省司法廳。 法定代表人:魯德喜,廳長。 原告劉香 「案情」 原告:劉香平,男,55歲,漢族,葛洲壩水利水電工程集團企業總公司高級經濟師,住宜昌市T崗付六號。 被告:湖北省司法廳。 法定代表人:魯德喜,廳長。 原告劉香平于1991年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后,領取了被告湖北省司法廳頒發的律師資格證書;1992年12月底,經過申請,又領取了被告頒發的律師工作執照,開始擔任宜昌市西陵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1993年12月3日,原告致函宜昌市西陵律師事務所,表示自函發之日起不再履行貴所兼職律師的職務,因有代理案件未結,要求緩期退交律師工作執照。1994年5月10日,原告又與武漢市第三律師事務所簽訂聘任合同,受聘為該所的兼職律師。在此期間原告持有的1791132237號律師工作執照因沒有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年度審查注冊而失效。直至1994年8月10日,原告才將無效的1791132237號律師工作執照,剪下自己的照片,郵寄退給宜昌市西陵區司法局。這樣,原告于1994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間,在律師工作執照未經年審處于無效的情況下,以律師名義,從事了律師業務。同年10月18日,被告湖北省司法廳認定原告取得律師資格后,長期不遵守國家關于律師執業管理的規定,無照進行非法的律師業務活動,欺騙當事人,根據司法部司發公字第275號文件的規定,作出鄂司發律字第170號關于取消原告劉香平律師資格的決定。但該決定沒有報經司法部批準。原告不服,以其未違反律師執業管理規定,被告的決定未報司法部批準為由,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的決定,判令被告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原告無律師工作執照從事律師業務,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的規定,我局作出的取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合法,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審判」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香平取得律師資格后,確有無照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依法應受到處理。但被告湖北省司法廳根據司法部司發公字第275號文件規定作出的取消原告律師資格的決定,沒有報經司法部批準,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程序,原告提出的賠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為此,該院于1995年6月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項第3目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湖北省司法廳1994年10月18日鄂司發律字第170號關于取消劉香平律師資格的決定; 二、由湖北省司法廳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宣判后,原告劉香平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無事實根據,并超越職權,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湖北省司法廳辯稱:上訴人確有無照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依法應當取消律師資格。請求二審法院維持被上訴人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湖北省司法廳作出關于取消劉香平律師資格的決定未經司法部批準,其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是正確的。上訴人劉香平違反國家關于律師執業管理的規定應予處理,原審判決湖北省司法廳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并無不當。上訴人劉香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項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10月26日作出判決:
《湖北省司法廳關于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司法局:2018年4月27日,省物價局下發《關于印發 湖北省定價目錄 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沒有將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納入定價項目。省司法廳經征求省物價局意見,確認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為維護我省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的正常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同委托人協商確定。二、各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服務,嚴禁惡意低價、串通漲價、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紀律的,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依規查處,切實維護我省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公證等專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價工服[2016]57號)。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 湖北省定價目錄 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五、《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由發文機關另行依法辦理。湖北省司法廳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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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廳關于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司法局:2018年4月27日,省物價局下發《關于印發 湖北省定價目錄 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沒有將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納入定價項目。省司法廳經征求省物價局意見,確認我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不再實行政府定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為維護我省法律服務收費放開后的正常秩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全面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同委托人協商確定。二、各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服務,嚴禁惡意低價、串通漲價、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紀律的,司法行政機關和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依規查處,切實維護我省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四、2018年6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公證等專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價工服[2016]57號)。2018年6月1日至12月1日前的律師服務和基層法律服務收費行為適用《關于印發 湖北省定價目錄 的通知》(鄂價法規[2018]46號)。五、《湖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由發文機關另行依法辦理。湖北省司法廳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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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勝訴案例」京康律師打贏縣政府!為當事人找到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