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4年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最新版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管理,保護國家礦產資源,保障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部門或者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維護和鞏固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秩序,保障礦區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省地質礦產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條 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申請。經批準取得采礦權,并辦理登記成為采礦權人。
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項目立項前應當持經評審備案的礦產勘查報告或者相應的地質資料,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
已建礦山企業開辦新項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礦區范圍保留期:大型礦山為三年,中型礦山為二年,小型礦山為一年,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不能完成規定的工作,可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保留期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持下列資料,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一)申請登記書和經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劃定的礦區范圍圖;
(二)與其申請開采的礦種和開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設備的證明文件;
(三)經儲量審批機構審批的礦產勘查報告;
(四)礦山設計或者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立項等有關批準文件;
(五)省地質礦產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只需提供前款(一)、(二)、(五)項規定的資料和相應的地質資料、開采方案及環境保護措施。
第九條 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四十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登記的,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內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并按國家規定繳納采礦權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的收繳標準、用途和管理,按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轉讓采礦權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轉讓審批手續。
第十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的,由省地質礦產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省級規劃礦區和對本省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開采地熱、礦泉水、寶玉石資源;
(三)前兩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礦產資源;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委托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
第十一條 開采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由市(地區、州)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零星分散的礦產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縣(市、林區)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審批,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個人自用采挖砂、石、粘土礦產的,可以不辦理采礦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在審批發證后,發證資料應向上一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不超過三十年,中型的不超過二十年,小型的不超過十年。
第十三條 采礦權登記后,由礦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按照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通知和礦區范圍圖予以公告,并可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并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礦山地質災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土地占用和文物、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有效保護、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禁止無證開采、亂挖濫采礦產資源。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后,開采礦產儲量為中型以上的在一年內,開采小型和零星分散的在六個月內,應當進行建設或者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失效;因特殊情況可申請延期,但必須在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公示報告有關情況,并按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抽查或者核查。
第十七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礦區范圍;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
(三)變更露天、地下等開采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性質、名稱;
(五)轉讓采礦權。
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的礦山改建、擴建項目,如發生前款第(一)、(二)、(三)項內容變更的,應按新建項目進行采礦登記。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申請辦理延續采礦權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繼續采礦的,按無證采礦處理。
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因故需中途歇業六個月以上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后,辦理歇業手續。歇業期間保留采礦權并承擔保護礦產資源等相應義務。歇業時間滿一年又不提出開業申請的,按停辦處理。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停辦或者關閉礦山,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綜合回收。對暫不能綜合回收的礦產資源,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二條 采礦權人在開采中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礦產儲量管理臺賬制度。
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地質礦產部門核定的指標。
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獨立選(洗)礦廠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重要礦產品遠銷環節的監督管理,取締違法收購,維護礦產品運銷環節的正常秩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一)、(二)、(三)項可以并處以違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罰款,(四)項可以并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采礦活動的;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或者他人礦區范圍內開采的;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四)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省地質礦產部門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20%以上50%以下罰款,并可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連續三年達不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地質礦產部門核定的指標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以上5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
(二)收購、銷售無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開采的礦產品的;
(三)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注銷登記手續的;
(四)不接受年檢,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權屬糾紛,由有關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組織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原發證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裁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1日公布的《湖北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
●湖北省礦山開采新規
●湖北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
●2021年湖北省礦山開采新政策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官網礦山開采文件
●湖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公式
●湖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湖北省礦山開采新規
●2020年湖北礦山開采政策
●湖北省采礦權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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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