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勝訴案例」占地強拆如此霸道!京康袁沖律師打贏地方政府!,在征地拆遷糾紛中,為了達成征收目的,對居民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此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拆遷制定了嚴格的程序步驟,但正是由于步驟繁瑣、程序多樣很多地方單位為了加快進度
在征地拆遷糾紛中,為了達成征收目的,對居民房屋進行強制拆遷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此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拆遷制定了嚴格的程序步驟,但正是由于步驟繁瑣、程序多樣很多地方單位為了加快進度,開始濫用手中的權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通過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案情介紹
本案例來自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袁沖律師辦理的一起征收單位跳過法定程序步驟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的違法強拆案件:
2021年4月28日,當事人住所地的建設局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同向當事人作出并于當天送達了《限期拆除告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經查:你戶土地權證上的審批宅基地面積為235.47平方米,現經測繪,實測你戶超出權證登記面積219.86平方米.超出部分屬違法用地且地上所搭建筑為違章建筑,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之規定,令你戶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將違章建筑內所放物品自行搬離并自行拆除違章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將移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幫拆,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你戶自行承擔。隨后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僅在該《告知書》作出兩天后將當事人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當事人不服找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袁沖律師。
律師風采
袁律師詳細審查了相關的文書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發現,本案中,相關單位于2021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后,在未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相應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于2021年4月30日強制拆除當事人的輔房,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確認違法。后當事人在袁律師的指導下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依法判決相關單位的強拆行為違法,承擔敗訴責任。
法律科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行為之前,應履行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程序,如當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史律師提醒
TJINGKANG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案情介紹:委托人李某某與本案第三人系同胞姐弟,有一套共同共有私有房屋位于郴州市北湖區協作路綜合樓101號,總層數3 層,建筑面積137.61m²。2013年12月,北湖區政府成立北湖區升平路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協調指揮部,對郴州市北湖區升平路片區棚 戶區進行拆遷改造。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被納入了該拆遷改造項目范圍。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委托人未與指揮部達成協議。2014年1月8日,指揮部印發《郴州市北湖區升平路片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 要求用三年的時間基本完成棚戶區改造工作。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 2015年12月23日止,在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委托人的房屋先后被指揮部組織人員實施強制拆除。2016年2月18日,委托人以北湖區人民政府為被告,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裁判要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 一、原告李某某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是否合法;二、被告北湖區政府是否對原告李某某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 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 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 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房屋被納入了郴州市北湖區 升平路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與 本案原告李某某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 議。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應按照征收補償方案 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 人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搬遷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在沒有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強制 拆除,該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本案證據證實,指揮部組織人員對 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而指揮部是由被告北湖 區政府下文決定成立,指揮部的行為即代表了被告北湖區政府。被告北湖區政府認為其沒有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李某某所有的房屋的行政 行為,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因此,被告北湖區政府對原告李某某的 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由于被告北湖區政府的 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應當判決確認該事實行為違法。被告北湖區政府認為其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 某要求確認被告北湖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確認被告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李某某等人位于郴州市北湖區協作路綜合樓101號共同共有私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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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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