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區別大嗎,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在法律概念上存在明顯的區別。一、定義差異被騰退人通常指的是在房屋騰退過程中,需要搬離其原居住或使用的房屋的個人或單位。騰退往往涉及城市建設、改造、征收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被騰退人按照相關規定和
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在法律概念上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定義差異
被騰退人通常指的是在房屋騰退過程中,需要搬離其原居住或使用的房屋的個人或單位。騰退往往涉及城市建設、改造、征收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被騰退人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將房屋騰空并交付給相應的部門或單位。
被安置人則指的是在拆遷、征收等過程中,因原居住或使用的房屋被拆除或征收而需要重新安置的個人或單位。安置通常涉及提供新的住房或用地,以保障被安置人的居住和生活需要。
二、權利與義務
被騰退人在騰退過程中,享有相應的補償權利,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用的補償等。同時,被騰退人也有義務配合騰退工作的進行,按照規定的期限搬離并交付房屋。
被安置人在安置過程中,則享有獲得妥善安置的權利,包括獲得合適的住房或用地等。被安置人也有義務配合安置工作的進行,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簽訂安置協議等。
三、法律地位
在法律地位上,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雖然都是涉及房屋征收、拆遷等過程的當事方,但他們的角色和地位有所不同。被騰退人主要是作為房屋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動地搬離其原居住或使用的房屋。
被安置人則是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得到妥善安置的一方,他們的權益受到法律的明確保護。在征收、拆遷等過程中,相關部門或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安置工作,確保被安置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綜上所述,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在定義、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地位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確保征收、拆遷等工作的順利進行,并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還包括房屋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附屬物的管理人。拆遷安置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實際使用人,使用人有權要求拆遷人給予安置,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拆遷安置是拆遷人的法定義務。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在各歷史文化名城中,有一種近似于拆遷、征收的“文物保護單位騰退”時有發生,即當地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占用文物保護單位的現象予以騰退整治,進而恢復文物保護單位原狀并予以建設博物館、紀念館等再利用的騰退形式。
那么,當被騰退人面臨這種形式的騰退項目時,又是否有獲取補償安置的權利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簡要解析這一問題……
對此,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騰退人的是,此種騰退項目,與一般的征收項目有巨大差別,不宜簡單類比。
最顯而易見的區別有二:一是這種騰退不拆房,而一般征收是要拆房的。
進一步講,這種騰退確系百分之百的“公共利益需要”,待現居住、占用人騰出后,文物古建將被加以修繕從而恢復古跡原貌,最終以博物館、紀念館等形式重新對公眾開放。
在這個過程中,是不存在一般的項目開發、建設中的“暴利”的,這也就決定了其補償安置數額不可能太高;二是這種騰退中,被騰退人通常都不享有涉案房屋、建筑的所有權,而僅享有公房承租、租賃等帶來的使用權。
這也就決定了一旦發生補償安置糾紛,其維權中所面臨的情況會與一般征收項目有所區別。
一般而言,這種項目的騰退實施單位為區、縣級文物保護行政主管單位。
而被騰退人事實上并不直接與其發生關系,而是面臨與建筑所有權人(通常為房管所或者房屋投資管理公司)解除公房租賃合同的問題。
一旦合同被依法解除,被騰退人就會失去其對涉案建筑的權利,只能選擇接受騰退方提供的補償安置。
實踐中,這類項目的補償標準通常是在面積置換或貨幣補償的基礎上有所提升,但提升幅度往往十分有限。
由于被騰退人原有房屋的面積一般不大,又無法享受回遷安置,故因此而產生糾紛的情形時有發生。
本著“務實求理”的原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代理過此類案件的閆會東律師表示,老百姓要注意以下3點:
其一,此類文保騰退的初衷、目的是好的,被騰退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而不宜一味抵觸。
這是從主觀心態的角度上所說,與積極協商、溝通并提出合理訴求并不矛盾。
現實中,這種補償安置不會造成被騰退人“無家可歸”等想象中的惡劣情形,而是一定會給予適當的補償的。
其二,這類項目從法律性質上近似于“協議搬遷”,故如果不滿意補償數額,就不宜隨意簽字。
一旦簽字,那么按時走人就是難以避免的現實了。
其三,此類案件的維權關鍵在于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程序、平臺與騰退方展開積極協商、溝通,同時合理控制自身訴求,放棄不切實際的過高補償奢望,回歸到“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樣的法定補償標準原則上來。
那么實踐中的補償情形究竟如何呢?僅舉一例供大家參考:某當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區一胡同內擁有面積為10平方米的公有租賃住宅一處,該處建筑為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最終的騰退安置補償情況為,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新宮地區的91平方米面積的房屋一套。
請注意,這一情況并非最終結果,這里寫下來是僅供廣大被騰退人加以理性參考的。
此種國有土地上的騰退,與集體土地騰退又有區別,確屬比較特殊的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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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被騰退人和被安置人區別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