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土地管理法》有以下幾項原則:(一)土地公有原則。土地公有制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須遵循這一基本原則。(二)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三十條
1、第三十條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見進行動態監測。【釋義】本條是關于建立全國土地利用狀況動態監測系統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6、耕地是受嚴格保護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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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耕地分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菜地。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永久基本農田用途。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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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