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渡期補償條例規定,什么是拆遷安置過渡期限,法律分析:所謂的拆遷安置過渡期,是指在房屋拆遷活動中,選擇產權置換安置被拆遷人在自身房屋騰空之后,搬入新的安置房之前的這一段時間。拆遷安置過渡期自搬遷之月起算,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結束。之所以會
法律分析:所謂的拆遷安置過渡期,是指在房屋拆遷活動中,選擇產權置換安置被拆遷人在自身房屋騰空之后,搬入新的安置房之前的這一段時間。拆遷安置過渡期自搬遷之月起算,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結束。之所以會產生拆遷安置過渡期,是因為安置房的規劃、修建到竣工有一個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一般有兩種方式解決被拆遷人的臨時居住問題,一種是由拆遷方提供過渡安置房給被拆遷人居住,另外一種是拆遷方支付被拆遷人過渡費,由被拆遷人自行租房居住。一般來說,正常的拆遷安置過渡期是三年,但是,拆遷實踐中,不少被拆遷人拆遷之后八九年沒有得到安置情況時有發生,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一定要提前核實安置房是否已經規劃或動工,注意與拆遷方約定超過正常過渡期的過渡費的支付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從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遷走至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這一段時間就是房屋拆遷中的過渡期限,也稱為安置期限。在這段時間里,不管是通過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還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遷離原地到他處居住生活。
一、房屋拆遷過渡期限的法律效力:
1、在過渡期限內,對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于自行安排住處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進行安置。
2、過渡期限屆滿,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協議規定的條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周轉房的使用人必須遷往安置用房,及時騰退周轉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后拒不遷房,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3、拆遷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法律責任。拆遷人不得擅自了延長過渡期限,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遷人不得延長拆遷的過渡期限。
二、在拆遷補償安置階段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1、對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了解。
2、做好房屋拆遷評估。
3、做好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的協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房屋拆遷過程中的過渡期限是指房屋拆遷中,由于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給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
2、過渡期一般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時間,而是由拆遷雙方溝通決定的。
3、過渡期限是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的一個重要標準。
4、過渡期一經約定,拆遷方不能擅自延長。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房屋拆遷過渡費是怎么補助
1、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2、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地區不同,以上海為例,過渡補助費主要有三項,具體標準如下:
(1)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①拆遷房屋以期房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在約定的臨時安置過渡期內,拆遷人應按規定發放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發放標準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月10元計算,每戶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發放。
②超過約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凡超過期限3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③搬家補助費的標準:拆遷人應當向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發放搬家補助費,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2元計算,每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發放。以期房調換的,應增加一倍計費,并一次付清。
3、家用設施移裝費的標準:電話移裝費、煤氣拆裝費、有線電視移裝費以現行有關規定為標準;空調拆裝費每臺400元;熱水器拆裝費每臺300元;由供電部門批準安裝并由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資的10安培以上電表移裝費,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二、安置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1、安置房申請人、共同安置房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2、安置房申請人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下同)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請人依照《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3、申請人、安置房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4、申請人、安置房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提出輪候安置房申請。
法律分析:70年。1、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2、房改房的產權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時間以該地塊地上房屋參加房改之后第一個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屋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安置時效期限六個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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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國鵬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