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官回避對法官有什么影響,申請法官回避對法官有什么影響,一、申請法官回避對法官有什么影響申請回避法官不成功沒有什么后果。法官回避制度分為任職回避與公務回避。法官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
一、申請法官回避對法官有什么影響
申請回避法官不成功沒有什么后果。
法官回避制度分為任職回避與公務回避。法官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而公務回避指在實際案件審理中與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與當時有近親屬關系,可能會導致裁判公平而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在此種情況下除緊急情況外,被申請人應當暫停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所作的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對本案的審理。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對決定不服的,無權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二、回避制度適用的人員
1、審判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
“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
“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6、鑒定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人員。
法律分析:律師申請法官回避后,需要進行根據實際情況由法院決定是否回避,符合條件的應當回避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法律分析: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同時,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法官助理在裁判中屬于一般工作人員,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申請審判長回避的后果是由法院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符合回避條件的應當對法官進行回避處理。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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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可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