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簡易步驟是如何變更的,【刑事簡易程序的變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刑事簡易程序的變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第二百三十條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條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關材料。
在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嚴格控制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對以下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2)對主要證據有疑問的,因公訴人未出庭無法質證的;(3)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4)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二)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規定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防止隨意削減必要的訴訟程序。如向當事人交待訴訟權利,審查判斷證據,作好審判筆錄等。(三)變更審理程序的適用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審理,然后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規定期限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關材料。而不應在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就臨時拉人組庭,未重新開庭就評議甚至作出判決。(四)關于簡易程序規定的適用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應當正確理解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關系。這兩種程序都是第一審程序。但審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統、最完整的程序;簡易程序則是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雖然也是一種獨立的程序,但刑事訴訟法只對簡易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性質上屬于特別程序。④這些特別規定并不是簡易程序的全部內容。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時候,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輸辦理。適用簡易程序,并不等于工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把好案件的事實關,法律政策關,以保證案件的質量。
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什么情形轉為普通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八條
二、刑事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于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法院審理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時,出現: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等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該內容由 于恒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刑事簡易程序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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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刑事簡易步驟是如何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