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一、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權概念是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是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的,并不是對戶口所在地就自動
一、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權概念是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是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的,并不是對戶口所在地就自動有居住權。兩者一定要區分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的概念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不是自動具備。居住權是特定公民對特定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需有法定依據或合同約定,并辦理登記手續,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權概念是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是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的,并不是對戶口所在地就自動有居住權。兩者一定要區分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結語
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需要通過書面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并不是戶口所在地自動享有居住權。居住權的特征包括特定公民作為主體,房屋作為客體,屬于用益物權,取得需有法定依據或合同約定,并需辦理登記手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民法典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的概念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是一種通過合同訂立和登記設立的占用、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不自動賦予戶口所在地的居住權。居住權的特征包括特定的公民作為主體、房屋作為客體、屬于用益物權、需有法定依據或合同約定、并需辦理登記手續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目前民法上的居住權概念是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是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的,并不是對戶口所在地就自動有居住權。兩者一定要區分開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
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于居住的目的。
屬于支配權的一種。
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結語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需要通過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完成登記設立。并不是對戶口所在地就自動享有居住權。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客體只限于房屋,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取得居住權應有法定依據或合同約定,并辦理登記手續,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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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民法典中對戶口所在地是否享有永久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