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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居住權的房子拆遷,居住權人可以獲得搬遷以及臨時安置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是指通過簽訂居住權合同,對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購買居住權的房子如果被拆遷的,居住人有權對搬遷及尋找臨時安置地方產生的費用向政府申請補償,無權獲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因為其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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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2024民法典中購買居住權的房子拆遷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