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房子還沒過戶到子女名下,子女是否只有居住權而沒使用權?,這種情況下子女只有居住權。如果房子要出租或出售,必須要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親自辦理手續或產權人去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所以如果不辦理過戶手續,會有很多麻煩。需要先去公證處辦理遺產
這種情況下子女只有居住權。如果房子要出租或出售,必須要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親自辦理手續或產權人去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所以如果不辦理過戶手續,會有很多麻煩。需要先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才能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通常房屋產權變更需要所有人簽字,但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強制變更房屋產權所有人。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二、仲裁機構作出的法律文書。三、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四、繼承人在因繼承取得物權的情況下,如果仍然適用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要求物權的取得自登記或交付時生效,因登記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勢必導致在被執行人死亡后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前,遺產處于無主狀態。因此,不必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生效要件,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可以當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權。與繼承不同,遺贈屬于法律行為,但因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同樣適用繼承的規則,物權不經公示而直接轉移。受遺贈人在受遺贈開始時即當然地取得物權。五、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只要發生法定原因,即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對這類物權變動,不以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作為權利人是否取得物權的要件,在法定原因發生時及時認定所有權轉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是的。房子沒有過戶,即還是登記在父母名下,所以子女只有居住權,沒有買賣權。需繼承人們辦理了繼承過戶,得到他們自己的房產證,才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才可以買賣房產。,是的,沒過戶沒有買賣權,有買賣權,有
父親去世后房子不過戶會怎樣
父親去世后房子不過戶會怎樣,生老病死都是很正常的事情,父親去世以后,房子這個時候是需要進行過戶的,下面看看父親去世后房子不過戶會怎樣及相關資料。
父親去世后房子不過戶會怎樣1 房產證一直不過戶是可以的,不影響你的占有、使用、居住權;但長遠來看,對繼承所得的房子不進行產權變更,是存在很大法律風險的,而且時間越長,風險越大。
過戶是采用正常程序,將一個人的財產變更為另一個人的過程,這是一個確權的過程。
首先明確一點,對于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產,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規定繼承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過戶手續,不過戶的情況下,合法繼承人在房子的居住、使用等權利上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但影響所有權。
房子是不動產的范疇,按照規定,物權發生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都需要經過登記;在這一具體問題中,過戶是物權變更的過程,如果不過戶,則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點:
父親去世,房子不過戶的風險點:
其一,影響繼承份額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子在不辦理過戶的情況下,繼承人也可以獲得房屋物權。
但這里要注意一點,雖然不經過戶,繼承人也可以獲得物權,但這里的繼承人指的是所有繼承人。父親去世后,第一順位繼承人不止你自己,還包括你的母親、祖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倘若此時不及時過戶,后期因為拆遷補償等產生較大的利益,不排除其他繼承人反悔來爭奪份額的現象,到時候損失的就不是一星半點了,還不如及早過戶、及早確權,這是出于防止后期其他繼承人爭奪份額的目的。
舉個例子講,假設祖父母還在世,如果現在不過戶,后期房子拆遷產生了大額賠償,姑姑、叔伯又是祖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那么此時即便祖父母放棄繼承,恐怕姑姑、叔伯也不會答應,這就會發生姑姑、叔伯分割房子份額的現象。
其二,影響處置
對房子的處置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買賣、二是贈與。
如果已完成過戶,房子就是你的,不影響買賣、贈與等任何形式的處置,你既可以將其出售變現,也可以將其贈與你的子女,產權可以隨時變更。
但如果不過戶,出租、使用、占有倒是影響不大,但不能將其出售、贈與他人,凡是牽扯到“處置”,不動產權證上必須是你的名字才可以。尤其是在急用錢需要變賣房產的時候,這無疑需要較長的周期,最終還是需要先過戶再出售,避免不了這一流程。
第三,繼承權糾紛訴訟期限的影響
《繼承法》第八條中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條說的是,如果遺產繼承權遭到侵犯,必須在侵犯之后的20年內提起訴訟,超過20年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在不進行過戶的情況下,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可以隨時主張繼承,這個期限可以一直延續20年,“夜長夢多”。
第四,其他繼承人發生婚變的可能
舉個例子講,假設父親去世后,只留下兒子和女兒兩個第一順位繼承人,女兒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么兒子就是唯一繼承人,此時即便不過戶,表面看并不會出現任何糾紛和影響。
但是,有沒有考慮過女兒發生婚變的風險?一旦婚變,離婚前女婿可能會主張對此套房產的繼承份額,而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和繼承份額,兒子和女兒都有繼承權,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兒子和女兒各繼承1/2。
此時女兒發生婚變,女婿又會分走1/4,這就是風險所在。還不如及早讓女兒放棄繼承,全部份額過戶到兒子名下,即便女兒后期發生婚變,女婿也不可能再分配此套房產的份額了。
小結:
綜合四方面來說,不過戶是存在很大風險的,既包括“利益”風險,又包括“處置”風險;
對處置權的影響相對來說還較小一點,在買賣前花點時間去先過戶再買賣就可以了;
但“利益”的風險無疑是巨大的,只要一天不過戶,其他繼承人一天不出具放棄繼承的書面說明,那么其他繼承人就隨時會主張繼承,影響自己的繼承份額,尤其還要擔心其他繼承人發生婚變的風險。
繼承過戶的流程和所需資料:
從以上不過戶的風險來看,對于父親過世后留下的`房產,是十分有必要及時完成過戶的。那么過戶的流程和所需資料是什么呢?需要繳納哪些費用呢?
對于以法定繼承的方式來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的,流程和資料大致如此:
1,到公證處開具繼承公證書
這一過程需要的資料包括死亡證明書(派出所或醫院開具)、法定繼承人的證明(居委或村委開具)、不動產權證、繼承人身份證。
對于有多個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在放棄繼承時,需要同時開具放棄繼承的書面說明。
2,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
在獲得繼承公證書后,下一步就可以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了,除了要帶上繼承公證書之外,其他的資料還包括:
房屋產權證書、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以上資料都提交齊全的情況下,等待出證就可以了。
3,需要繳納的費用
繼承過戶不同于買賣過戶,所需要繳納的費用是很少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都是免繳地,只需要那比例繳納一定的印花稅即可。
寫在最后:
綜上所述,作為繼承人,對于繼承而來的房產,不進行過戶雖然不影響占有、使用權,但是影響“所有權”,所有權又與買賣、贈與等處置權掛鉤,所以最好還是及時過戶,這也是防止份額流失的過程。
繼承過戶不同于一般的買賣過戶,所付出的費用只有公證費和印花稅,成本并不高。因此,不選擇過戶并非正確選擇,最好及時過戶、盡早確權。
父親去世后房子不過戶會怎樣2 不辦理房產過戶,也沒有人強迫。但是,既然父親已經不在了,還是應該盡早去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把父親的房屋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省去日后由此事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父親去世,意味著房屋產權人,主體資格的喪失,已經不具備實質意義,應該及時地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
中國人都有個習慣,認為親人,尤其是父母去世后,把應該及時要辦理的事情,都先放一放,覺得自己是父母親的尊重和孝敬的表現,及時的去辦理這些后事,有點迫不及待的意味,所以就拖著,甚至擱置很多年,然后等去辦理時,才知道是相當麻煩的。
第
一、無論是獨立繼承人,還是唯一繼承人,都應該及時地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很多事情通過實際辦理,才會完全知道房屋產權的真實性。
第
二、作為自然人,肯定會有社會活動,社會活動離不開與人的交道,既是父親的人際交往,作為子女也未必了解,在外邊有沒有除了家人以外的人,所涉及到該房屋產權的糾葛。
第
三、生前在社會上有無經濟糾紛,銀行之間債務,被法院查封凍結"此房不能過戶"等。
第
四、你手里有房產證,別人手里拿著"房產贈予書",對方又通過法院,對該房屋辦理了財產保全手續,想要動用該房屋產權,必須經過法院才能解決。
大背景下的親情關系,在利益關系面前顯得太白無力,親情之間成了仇人事例屢見不鮮。
一個舊城改造工程,所要拆遷對象全是危舊房屋,此前屬于環城公社居住區,也就是城市疏菜隊,隨著城市發展,已顯得格格不入。
里邊住著三兄弟,也是上輩子搭建的房子,三兄弟各有各的房子,拆遷時老二不在家,他唯一的兒,作為他的代理人在拆遷合同書上簽字,我們認可了,辦完手續房子也拆了,同時他兒子領取了(房屋拆遷安置過渡費)。過渡時間定為兩年,在外租房費用,兩年時間不到兩萬元,到還房回遷為止。
身為父親的老二,聽說兒子領取了錢,兒子又沒有給他說,很生氣,立馬從外地趕回來向兒子要錢,兒子說我租房子用了,并對父親說:房子不是你一個人的,你生了我,房子也就應該有我的份。
氣頭上,父子倆都沒有幾句中聽的話。
聽兒子這么一說,老二想想,你幾歲時就沒有了母親,我一個人養大你,沒有想到你出息了,做起白眼狼了。
老二當即在項目部,直接向我們要求:房子我不要了,你們把我的房子按市場行情,全額補償給我。
說實話,我們很愿意這樣做,從利益最大化上看,對我們來說省心省事兒,房子位置在市中心,只漲不跌。但是出于良心,還是耐心地做他的工作,也就30幾平米的房子,有這點房子,多少還保持著一個家,沒有了這個房子,連家都沒有了,我要他再考慮后作決定。
此時另一方面,兒子也來找我們,要我們不能答應他父親的要求,按拆遷合同執行,能為他們保住一個家。親力親為,作為一個當事人,感觸很深。親生父子,血濃于水,為了個人利益,鬧到如此地步。時代在變,品質不變,這是廣告詞。現實生活中,時代變了,人心也變了,網絡信息時代,豐富了人們的生活情趣,也教會了如何去針對他人的算計。
3月14日央視《今日說法》播出的(繼母的煩心事),四川一個七旬婆婆,被七個繼子女兩度告上法庭。
節目我反復看了三遍,兩次狀告繼母,七個繼子女的標的額,每個人不足20000元,他們硬是把一個行走困難,還借助拐杖行走七十多歲的老人,送上法庭被告一席上。
對面原告席上,是一字排開,坐著七個繼子女,是親口叫了自己二十幾年媽媽的孩子們。
而她只有自己和她的代理人,顯得身單力薄,很無助的感覺。
訴訟理由簡單,第一次為17萬拆遷補償費,老婆婆占一半,另外8萬多7個繼子女加上婆婆,8個人平分,一個人剛好萬把元,法院主持下,也算完事兒。
沒曾想到半年后又收到法院傳票,這次七個繼子女,是要求平分老頭,繼子女父親的死亡撫慰金。
9萬多的錢,已經過去了幾年,婆婆的代理人:幾年生活,幾年生病,現在能剩下多少錢?
7個繼子女要求平分,婆婆只愿給他們每人1000元,婆婆拒絕調解。
根據政府發放撫慰金的初衷,是對撫養人的精神生活上的撫慰,首先是婆婆,年歲大,行動不便,自然喪失了勞動能力。
繼子女口雖然也在列,但是,都有自我生存能力。節目法律專家解讀:政府部門對死亡人發放撫慰金,不是逝者生前財產,也不是遺產,不可以按遺產劃分,主要傾向于生活真正需要的人。
庭審休庭,在準備庭外調解前,主審法官感言: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傳統,對待老人,有沒有必要去弄得明明白白的?法官也是人,他還說了法理與人情
婆婆的代理人也是個老者,看得出他無奈的表述,他沒有激動,語言很平和:你們想想,四十幾歲就和你爸爸生活在一起,她對你們咋樣,只有你們自己清楚,你們叫媽媽都二十幾年了,現在
聽到此話,再看看此景此情,小繼女也泣不成聲
一個自然人的死亡后,家人及時地整理相關資料,死亡證明、火化證明,到派出所注銷戶口,向社保單遞交相關材料,領取安葬費用,然后,逝者生前涉及到的事務,一一了結。
像房屋產權手續,更要及時地辦理變更手續,尤其是像持證人死亡的,變更手
續需要一系列的證明材料,可不是當事人在場,雙方簽字即可。
證明材料,如何證明父子關系?有無其他繼承人?光遺囑繼承還不行,司法公證。返逝者此前的單位,現在的社區證明缺一不可另外,還有預想不到,節外生枝枝因素出現,所以,盡早辦理房屋產權證變更,是很有必要的。
父親去世后房子不過戶會怎樣3 首先給出一個明確的結論:不辦理繼承過戶,房子不是兒子的,切記。
為什么房子不是兒子的?
注意:繼承權和產權,是兩回事兒。
在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下,房產的產權歸屬,以登記為準。有繼承權的人,不會自然取得房屋產權。繼承權,指的是有分割(繼承)房產的權利;而產權,說明的是房產的明確歸屬。
有分割房產的權利,如果不做房產登記,就不會有產權;沒有產權,就意味著房子不屬于繼承人。
為說明這個問題,我們舉兩個簡單例子:
例子
(1):
題主父母,至少有兩類繼承人:兒子(作為子女)、父母(兒子的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從法定繼承角度,這些人具有均等繼承權。但是,如果祖輩已經早于父母去世,就只能有兒子一個繼承人。
兒子是唯一繼承人么?應該是。但是——不證明祖輩去世了,誰敢說兒子就是房子的唯一產權人?還是要證明。而這個證明過程,其實就是辦理繼承過戶的過程。
有繼承權,不等同于自然有產權——這個例子說明的就是這個道理。
例子
(2):
假設父母只有兒子一個繼承人。兒子說了:自己住著,不會有什么人過來爭。
但是,如果兒子想處置房子,例如出租、出售等,統統做不了——因為房產登記的還是父母的名字,而父母已經過世,那么在辦理處置手續的時候,以誰作為主體來辦理?
這時候兒子又說了:我是房產的唯一繼承人。問題又繞回來了:誰證明兒子是唯一繼承人?不還是需要辦理繼承手續么?
我們不再羅列其他情況,例如萬一房子拆遷怎么辦、萬一還有其他繼承人怎么辦、萬一兒子出了意外怎么辦最好不要用“沒有萬一”來“賭”不辦理繼承手續。
可能題主會說:我不考慮那么麻煩的事兒,只要我能住著就可以了——如果是這樣,客觀的講,題主真的是對這套房子不在乎,當然可以不辦理過戶手續——財產,只有落到自己名下,才叫做自己的財產。
因此,想擁有這套房子,而不是僅僅滿足于居住,繼承手續繞不開。
生活中,難免會遇到關于法律的問題,與其花金錢咨詢律師,不如買一部《民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這種情況下子女只有居住權。如果房子要出租或出售,必須要房產證上的產權人親自辦理手續或產權人去公證處辦理委托公證,所以如果不辦理過戶手續,會有很多麻煩。需要先去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才能辦理過戶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通常房屋產權變更需要所有人簽字,但一些特殊情況也可以強制變更房屋產權所有人。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二、仲裁機構作出的法律文書。三、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四、繼承人在因繼承取得物權的情況下,如果仍然適用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要求物權的取得自登記或交付時生效,因登記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時間,勢必導致在被執行人死亡后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前,遺產處于無主狀態。因此,不必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生效要件,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可以當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權。與繼承不同,遺贈屬于法律行為,但因遺贈發生的物權變動,同樣適用繼承的規則,物權不經公示而直接轉移。受遺贈人在受遺贈開始時即當然地取得物權。五、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只要發生法定原因,即可直接發生物權變動,對這類物權變動,不以不動產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作為權利人是否取得物權的要件,在法定原因發生時及時認定所有權轉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 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是的。房子沒有過戶,即還是登記在父母名下,所以子女只有居住權,沒有買賣權。需繼承人們辦理了繼承過戶,得到他們自己的房產證,才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才可以買賣房產。,是的,沒過戶沒有買賣權,有買賣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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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父母去世后,房子還沒過戶到子女名下,子女是否只有居住權而沒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