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物權編”|楊鳳超: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民法典“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民法典“物權編”在原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
律師分享了自己參與的一個案例:
王某1與王某2系姐弟關系,郭某系二人之母;王某2與趙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王某3。2021年,王某1將王某2、趙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對王某2、趙某現居住的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區A房屋享有居住權。
王某1訴稱,A房屋為涉及拆遷回遷的直管公租房,其與母親郭某曾長期共同居住于該房屋;王某2、趙某也曾居住于A房屋,但于2001年購入B房屋后,二人連帶戶籍從A房屋遷至B房屋,已不再具有A房屋承租資格。后為生活便利,王某2與王某1、郭某互換房屋居住,并與趙某將戶籍重新遷回A房屋。據原告王某1陳述,王某2為實現置換,與王某1達成了口頭的居住權協議,同意王某1及郭某在無任何附加條件下于B房屋免費居住至去世。
2010年,母親郭某因病去世。2020年,王某2意圖將A房屋承租人變更至趙某名下,遭到王某1反對;后又表示,將B房屋留給王某3作婚房,同意王某1重新搬回A房屋居住,并享有其中一間房屋的居住權,并且雙方就今后共同居住及有關費用支付等事項達成一致,簽訂了書面協議。
2021年,王某2將王某1從A房屋趕出,亦阻止其居住B房屋,王某1將王某2、趙某告上法庭。而A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于2000年,承租方一直為郭某,從未變更,但合同簽字處由趙某簽名。
楊鳳超表示,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因此案例中王某1雖然與王某2達成了口頭協議,但因不符合“居住權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這一法定形式要件,所以王某1不享有B房屋的居住權。
本案中法官認為,案涉房屋系公租房,證據載明其承租人一直為郭某,至今未予變更,即原被告均未取得該公房的承租權。結合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及公房管理規范,公房不得被擅自轉借。也就是說,本案中,王某2并非涉案房屋物權所有人,無權與他人在該房屋上設立居住權,因此,案中王某1的訴請因主體不適格被法院駁回。
此外,依據A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郭某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郭某去世后,其子女能否繼承該居住權呢?楊鳳超表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所以,王某1、王某2無法繼承郭某對A房屋的居住權。
她表示,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也就是說,即便王某1與王某2的居住權書面協議被認定合法有效,王某1仍需到登記機構完成居住權登記,該居住權方設立生效。
而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自繼承開始時設立。繼承開始后,權利人可憑遺囑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享有所有權是居住權設立的前提,也就是說物權所有人才是適格的居住權設立主體,而不局限于遺囑方式還是合同方式。”楊鳳超說。
法律分析: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律依據:《民法典》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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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聚焦民法典“物權編”|楊鳳超: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