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由誰決定,法官回避由誰決定,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總結如下: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分析:當事人與法院整體上具有利害關系時,法院應當整體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申請回避法官不成功沒有什么后果。法官回避制度分為任職回避與公務回避。法官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而公務回避指在實際案件審理中與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或與當時有近親屬關系,可能會導致裁判公平而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在此種情況下除緊急情況外,被申請人應當暫停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所作的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對本案的審理。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對決定不服的,無權申請復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回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六條回避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一、刑事訴訟法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種類
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
2、申請主體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3、申請期間
訴訟的任何階段。
4、申請方式
書面或者口頭,不論是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自行回避,還是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等人員名單。
6、決定主體
院長:審判人員、法院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檢察長:檢察人員、檢察院書記員、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鑒定人、翻譯人員。
偵查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
機關決定:審委會決定院長、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
7、申請回避后的處理和救濟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復議。
提出回避申請--(審查期間)--作出回避與否的決定--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復議決定。
申請復議一次的主體: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接到通知時)。
審查期間原則上程序停止,但偵查程序除外。
復議期間,訴訟活動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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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小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