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代償后是否取得抵押權,擔保公司代償后是否取得抵押權,法律分析: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
法律分析:同一債務有抵押擔保和擔保人擔保的,先實現抵押物權后,不能清償債務的,再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所以擔保代償后不能取得抵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可以。 抵押權是為擔保主債務的履行,屬于擔保物權,擔保代償后,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不存在。但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擔保人代償后,債權人取得了抵押權,債權人就該抵押擔保財產實現了其抵押權;而擔保人并不取得該抵押權,但是擔保人可以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被擔保人不給還款怎么辦
被擔保人不還款,擔保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為擔保人的存在,使債權人的權益擁有了雙重保障。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人在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義務。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被擔保人追償。
二、擔保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人需要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三、反擔保的法律特點主要有什么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直接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直接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擔保代償是指被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由擔保人代其履行義務的一種行為。擔保人代償后取得對被擔保人的求償權,取得對相應反擔保抵質押物的處置權。這也稱之為代償賠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擔保人替債務人償還債務后,擔保人可以以其擔保責任的范圍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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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慧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