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規定的農村人民享有的承包土地經營的權利,那么法律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呢?承包人的權利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土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規定的農村人民享有的承包土地經營的權利,那么法律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呢?承包人的權利有哪些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同時,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服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3)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三、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二)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三)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四)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五)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六)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2002年8月29日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趨于完善并增強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農村土地的范圍:農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家庭承包經營:
(1)發包方權利:發包的權利、監督的權力、處理的權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發包方的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務、組織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3)承包方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時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承包方的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同時,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服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3、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類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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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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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