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理念和思路,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理念和思路一、問題的提出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激增,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余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征地糾紛)之首。茲有一案例:1999年10月,崇明縣綠華鎮綠湖
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理念和思路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激增,農地承包合同糾紛已成為三大涉農案件(其余兩類為農村稅費糾紛和農村征地糾紛)之首。茲有一案例:
1999年10月,崇明縣綠華鎮綠湖村村民施*明與該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補充協議》各一份,雙方約定村委會將集體農田發包給施*明經營,并區分確權田和經營田,對確權田部分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對經營田部分則作為專業承包,收取高于家庭承包的較高租金。雙方另約定,農業稅、勞動積累、水資源費、農機修理分攤費按每畝68元另外結算。2003年初,崇明縣人民政府發布了《致全縣廣大農民群眾的一封信》(以下簡稱“公開信”),內容為調整農業稅收,即每畝土地收取的農業稅標準(不含附加費)統一為41.76元。施*明獲悉后,以原合同約定承包費違反國家規定及“公開信”內容為由拒絕支付2002年度的承包費。2003年5月,村委會從市政府下撥給村民的綠化補貼中扣收了施*明所欠的承包費。施*明對村委會收取的承包費用提出異議,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村委會減少承包費并返還2002年度已多收的土地承包費3,042.41元。
一審法院認為:調整農業稅與土地承包費是不同概念。雙方簽訂的系爭合同及補充協議所約定的承、發包雙方權利與義務內容均未違反法律法規與有關的政策規定,應為有效。國家實行農村費改稅政策后,村委會亦對承包費中的含稅部分按農業稅的統一收費標準及時作了相應調整,此舉未加重施*明的負擔。原審法院遂判決駁回施*明的訴訟請求。
施*明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稱:一、系爭土地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未按約經見證機關見證,故未生效。二、村委會將本應作為家庭承包的土地作為專業承包收取高額承包費的做法屬于應當廢止的“兩田制”,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對于現行的承包收費,大部分村民是反對的,都未主動繳納承包費,但村委會利用便利條件,扣劃了市政府下發的綠化補貼抵作承包費。四、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施*明的原審訴請。
該案是一起因村民對村委會收取的承包費數額有異議而引發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此類糾紛的解決,關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關系的穩定,影響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村穩定。而只有把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發生的社會背景,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找到此類糾紛切乎實際的最佳解決途徑。
承包土地糾紛處理如下: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2、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怎樣取得
1、創設取得承包經營權。這種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移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你要求登記的,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要是你沒有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繼承取得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解決途徑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解決途徑如下:
(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內才可以繼承。承包期限屆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承包經營權與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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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理念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