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區別,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征收原因與依據不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在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其征收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征收原因與依據不同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在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其征收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其征收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補償標準與方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及相關費用進行評估與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中,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補償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這體現了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個人財產權的雙重保障。
三、實施部門與程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此外,兩者在強制執行程序方面也存在差異。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在征收原因與依據、補償標準與方式以及實施部門與程序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體現了國家對不同類型土地征收的精細化管理和對各方權益的充分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法律分析
一、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區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其中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是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宅基地,一戶人家只能分一塊宅基地,面積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體有公共積累的在征地拆遷時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補貼或集體建房按人口分配。二、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一)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于“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二)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三)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三、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區別?(一)補償標準不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進行補償,實踐中各地普遍根據房屋的性質、結構、使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則采取由評估機構評估的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二)權利人救濟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時,“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采取裁決的方式解決補償糾紛。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三)對于已經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給予房屋補償、且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補償。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經完成、但是房屋補償尚未完成的歷史遺留問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2款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結束時沒有進行安置補償或者未足額補償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納入城市規劃區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相信大家通過對以上文章的閱讀,對于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區別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該內容由 冉兵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拆遷的原因不同:
依照《民法典》之規定,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但是由于其依附的土地性質不同,拆遷過程中有很大的差異。
拆遷項目開展的原因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部門組織征收后統一進行拆除;也可以基于商業開發,由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后拆除。為公共利益拆遷的情況下,拆遷人必須在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做出取舍,一旦政府給予合理補償,被拆遷人就必須搬遷。商業拆遷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則享有更大的自主權。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地拆遷)則應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除。
(二)適用的法律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主體、程序、補償等問題均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主要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上述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三)批準部門不同。
為公共利益的目的,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則需要由國務院、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復
(四)補償標準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所給予的補償以房屋評估價值為依據,而評估價值必須由有資質的評估公司依據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除考慮房屋構造、面積、建造的時間外,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對房屋價值的影響更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對房屋的補償一般僅以重置成本為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獲得的補償數額要低的多。
(六)實施部門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一般由住建局承辦相關事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但一般由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實施。
(六)強制執行程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時,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強制拆除一般由國土資源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么區別
(一)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于“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1)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于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2)生產工作自用,用于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1)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2)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于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補償區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準則》。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其中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是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宅基地,一戶人家只能分一塊宅基地,面積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體有公共積累的在征地拆遷時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補貼或集體建房按人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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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征收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