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么樣的?,一般來說在我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用于拍賣、抵押等商業性操作的,但是擁有國有土地的企業常會為了能夠讓土地的利益最大話,常會希望可以將手頭的國有土地轉化成集體土地,然后在進行相應的商業運用,從而最大限度
一般來說在我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用于拍賣、抵押等商業性操作的,但是擁有國有土地的企業常會為了能夠讓土地的利益最大話,常會希望可以將手頭的國有土地轉化成集體土地,然后在進行相應的商業運用,從而最大限度的提升土地的價值,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么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么樣的?
(一)國有土地能不能與集體土地置換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按照劃撥方式獲取的國有土地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果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間的等面積置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不具有處分權,處分權就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原做出劃撥決定的機關收回國有土地。
(二)國有土地置換集體土地有哪些條件
國有土地可以置換成集體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需滿足條件: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2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置換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意義上的轉讓即買賣,出讓方交付物或權利,受讓方支付價款。而在置換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權利時,從另一方受領的不是價款,而是另一物或權利,表現為物或權利的交換,這種形式上的差別不能改變轉讓的本質,適用相關的法律調整當無異議。
以上就是關于國有土地是否能與集體土地進行置換以及置換時需要什么條件的講解了,總而言之,國有劃撥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是可以進行置換的,現在國家政策要求對這方面已經放開很多,為了資源整合節約用地,在辦理置換時只要符合置換標準,按照規定處理,就能很快的完成。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
土地置換的規定:
一、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廢棄的磚瓦窯用地以及村莊廢棄建設用地。
二、置換后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四、用于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并且位于同一縣域轄區范圍內。
五、建設用地用于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申報所需資料:
1、市、縣政府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地協議書;
4、原批準建設用地的文件;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項目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項目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國有土地能不能與集體土地置換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按照劃撥方式獲取的國有土地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果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間的等面積置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不具有處分權,處分權就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原做出劃撥決定的機關收回國有土地。
(二)國有土地置換集體土地有哪些條件國有土地可以置換成集體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需滿足條件: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2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置換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意義上的轉讓即買賣,出讓方交付物或權利,受讓方支付價款。而在置換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權利時,從另一方受領的不是價款,而是另一物或權利,表現為物或權利的交換,這種形式上的差別不能改變轉讓的本質,適用相關的法律調整當無異議。以上就是關于國有土地是否能與集體土地進行置換以及置換時需要什么條件的講解了,總而言之,國有劃撥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是可以進行置換的,現在國家政策要求對這方面已經放開很多,為了資源整合節約用地,在辦理置換時只要符合置換標準,按照規定處理,就能很快的完成。國有土地可以與集體土地進行置換是大家都清楚的事情,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的。其實所謂的置換也就是土地使用權證轉讓的一種比較特殊的形式,所以說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置換其實和土地轉讓的方式是類似的,同樣也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么樣的呢
●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若干問題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協議
●國有土地產權置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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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若干問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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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的條件是什么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