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政府發布征收公告、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后遲遲不拆遷不補償的情況,那時隔多年之后房屋仍要按照幾年前的評估報告來補償嗎?
首先,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時,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而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后,應當盡可能快速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并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其次,如果征收部門與拆遷戶未在規定時間內就補償達成一致,后續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時,所依據的評估時點“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就應當結合 “公平補償原則”進行法律解釋,而不能靜止、孤立、機械地強調不論征收項目大小、征收項目實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單方責任,也不考慮實際協議簽訂日或者補償決定作出日甚至實際貨幣補償款支付到位日的區別,均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
最后,目前法律制度下的房屋征收與房屋沒有合法手續贖買有一定的相似性,結合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屋買賣在交付房屋與交付購買金時間間隔過長情況下的定價機制,以房屋實際交付時點確定的價格更為公平合理,即以一方交付房屋另一方交付購買金更為適宜;而房屋征收中的產權調換類似于以房換房,以雙方同時交付房屋時點更為適宜。而對于以補償決定而非補償協議方式進行的產權調換而言,在補償決定明顯存在不合理遲延的情況下,以補償決定作出時點作為確定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也更有利于實現公平補償。
圣運律師在此提醒廣大房屋拆遷朋友,在拆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評估報告的評估時點是否與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間相隔過久,如果遇到評估報告不合理的情況,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